如何防范并尽可能地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降到最低?从证监会公布的创业板IPO办法来看,管理层已从监管的高度采取了一些措施。
最值得称道的是创业板将实行投资者准入制度。根据创业板IPO办法第七条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这意味着那些承担风险能力较差的投资者将会被拒之于创业板市场之外,这对于保护这些弱小的投资者具有积极意义。
而为了让投资者明确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这样,投资者每看一份招股说明书,都有相应的风险警示。
同样值得肯定的是,创业板IPO办法正式稿的IPO条件较一年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降低。为了让更多的中小企业符合上市条件,去年的征求意见稿出来后,有不少人建议降低创业板的IPO门槛。但正式的创业板IPO管理办法并没有降低IPO门槛,还是保留了原来对企业的盈利水平、营业收入、企业规模等的相应要求,这是有利于保障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的。
创业板IPO办法是一个纲领性文件,自然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透过创业板IPO办法,在控制与防范市场风险方面还存在需要加强的地方,深切希望在随后出台的配套措施中能得到补充。
比如,要加大保荐机构与保荐人的责任与处罚力度,这是确保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保证。一旦上市公司出现变脸情况,建议没收保荐收入,并处以3倍以上的罚款,同时取消保荐人的保荐资格,三年内不受理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申请。还有,由于公司的规模与管理方式,创业板或许更容易出现内幕交易与股价操纵行为,因此,对内幕交易与股价操纵行为需有更严厉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