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31日在安钢会展中心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子亮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持有股份1,503,163,8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17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议案。
同意1,503,163,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议案。
根据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2009年公司计划固定资产投资238,835万元人民币。
同意1,503,163,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同意1,503,163,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8年度本公司实现合并净利润125,333,059.74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23,696,548.89元。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按母公司净利润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11,916,370.05元,加上2007年未分配利润 2,968,867,987.29元,减去本年发放现金股利201,823,538.90元,本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2,878,824,627.23 元。
根据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2009年,公司将对现有工艺装备、生产线进行配套完善以及新建部分生产线,计划投资23.88亿元。为此,公司2008年度拟将净利润用于工程建设及补充部分流动资金不足,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2,878,824,627.23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同意1,503,163,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同意1,503,163,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同意1,503,163,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议案。
同意1,503,163,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议案。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回避表决。
同意64,229,3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度津贴预案》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度津贴为3万元人民币/人(不含税)。
同意1,503,163,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酬金预案》议案。
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年审酬金120万元人民币。
同意1,503,163,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公司修订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发行方案》议案。
公司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发行方案拟增加如下条款:
(15)认股权证的提前行权期:
如果在权证的存续期内,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认定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或者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则权证将增加提前行权期,即给予权证持有人一次提前行权的机会。关于提前行权的期限和具体的实施安排将和相关重大信息公告同时发布。
相关重大信息公告包括并不限于本公司正式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关于确定性的重大资产重组详细内容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等。
同意1,503,163,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审议通过《公司延长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发行方案有效期》议案。
拟延长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决议有效期限一年,期限延长至2010年5月27日止。
同意1,503,163,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玉栓、吴团结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