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0元/股(含税)、0.09元/股(税后)
●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7日
●除息日:2009年4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4月14日
一、通过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09年3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公告已于2009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并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二、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8年度公司(母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6,555,820.22元,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1,655,582.02元,加上一年度分配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35,605,522.48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0,505,760.68元。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如下:
以公司总股本195,5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总计分配19,550,000.00元,尚未分配利润30,955,760.68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7日
2、除息日:2009年4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4月14日
四、本次现金红利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发放对象为:截止2009年4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派发现金红利的实施方法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10%),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2)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以及(1)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及(2)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10股0.10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本公司不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
2、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74-87841061
传 真:0574-87831133
七、备查文件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