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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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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3版:信息披露
    2009年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关于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并参加建设银行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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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2009年04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联油         公告编号:2009-024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正策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09年3月18日起继续停牌。

      为尽快提交和披露相关重组文件,恢复公司股票交易,相关各方在停牌期间积极推动相关重组开展,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正在对相关资产进行预审和预评估工作,独立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正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相关重组事项正处于沟通、论证过程中,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本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积极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相关事项公告。

      公司承诺:公司股票自2009年3月18日起继续停牌,并将于停牌后30日内披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若公司逾期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司股票自动恢复交易,并在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特此公告。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联油         公告编号:2009-025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本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披露了《诉讼公告》,主要内容为海口海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本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情况

      今日,本公司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口中院)于2009年3月30日出具的《合议庭通知书》和《传票》([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海口海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09年3月26日向海口中院递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二、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

      1、原告:海口海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住所:海口市海甸四东路1号寰岛大厦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平

      2、被告: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金贸中路一号半山花园晓峰阁1768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内容如下:

      增加诉讼请求:依法请求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房产证号:HK018840;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4(房产证号:HK018826;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的房产归申请人所有。(以上房产价值共计¥7,091,848.32)

      事实和理由:除原告起诉状中的事实外,需补充的事实有:原告与被告双方于1996年8月15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转让合同》中涉及的寰岛大厦、寰岛花园中的房产,除了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HK114312),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HK018832)、D3(HK018828)、D5(HK018824)、D6(HK018830)的房产没有过户到原告名下外,寰岛花园的两栋别墅D1(HK018840)、D4(HK018826)的房产没有过户到原告名下,以上两栋别墅同样一直由原告实际占用、使用,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因此,寰岛花园的两栋别墅D1(HK018840)、D4(HK018826)的房产同样应归原告所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及《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为上述房产的所有人。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三、本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司已公告披露的《诉讼公告》内容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诉天津绿源、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天津燕宇一般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6月20日、6月28日和7月1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和《诉讼公告》内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08年10月24日和12月1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和本次关于海口海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本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未收到其他诉讼法律文件,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的其它情况详见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披露的《诉讼公告》。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经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咨询,根据《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对公司的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合议庭通知书》;

      2、《传票》([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

      3、《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