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2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六家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根据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天会验〔2009〕9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1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704.4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14,795.52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成都天马”)、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齐重数控”)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将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成都天马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齐重数控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2、2010年12 月31 日前,成都天马、齐重数控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小写:1,000万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应当及时通过传真方式知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应每月向成都天马出具对帐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应每月向齐重数控出具对帐单,并抄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成都天马、齐重数控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在2010年12月31日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成都天马、齐重数控授权后可以随时到对应的开户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