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关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4月2日,本公司发布了《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税获得国家减免政策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公司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的有关情况,现公告如下:
一、CDM背景介绍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保护全球气候的法律约束文件《京都议定书》,其中规定了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量化指标,也规定了发达国家可以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的机制。
CDM是"清洁发展机制"的英文缩写,是发达国家缔约方(如日本、欧盟等)为实现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中国等)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以促进《京都议定书》最终目标的实现。
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合作,使发达国家获得由CDM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英文缩写为CERs)。我国政府于2002年8月核准《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生效。
二、本公司CDM项目情况
本公司HCFC-22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副产HCFC-23虽安全无毒,但其温室效应潜值是二氧化碳的1.17万倍。本公司实施CDM项目,系将HCFC-23收集后,进行高温分解为二氧化碳、氟化氢和氯化氢,从而大大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有助于缓减全球气候变暖。
本公司目前拥有两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
第一个CDM项目为每年500吨HCFC-23分解项目,于2006年1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地区[2005]2613号)批准,同意本公司向日本JMD温室气体减排株式会社转让该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期7年(到2012年12月31日止),转让总量不超过40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每吨不低于6.5美元。2006年3月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CDM执行理事会(以下简称“EB”)注册成功。2006年8月建成投产。
第二个CDM项目为每年570吨HCFC—23分解装置,于2006年9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地区[2006]1951号)批准,批复同意本公司向英国气候变化资本有限公司和气候变化碳基金2s.a.r.l(卢森堡)转让该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转让期7年(到2012年12月31日止),转让总量不超过3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不低于9欧元。2007年4月在EB注册成功。2007年7月建成投产。
本公司CDM项目建成投产后,分阶段进行减排量监测,编制监测报告,提交给联合国CDM指定经营实体(DOE)进行减排量核查核证。DOE在完成核查核证报告后,向EB申请CERs签发。核查核证报告在UNFCCC网站公示15天,如无三位以上EB成员提出复审要求,则该核查期的CERs获得签发。CERs转入买家注册账户后,该买家按与本公司的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CERs转让款。本公司取得该转让款后,尚需按照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其65%上交国家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剩余的35%为本公司收入。
2007年,本公司第一个CDM项目累计转让5,678,320吨二氧化碳当量,确认的收入为12,918,178美元,折合人民币99,106,375.68元。2008年,本公司第一个CDM项目累计转让5,679,631吨二氧化碳当量,确认的收入为12,921,160.52美元,折合人民币88,936,730.92元;第二个CDM项目累计转让5,790,985吨二氧化碳当量,确认的收入为18,241,602.75欧元,折合人民币176,956,447.88元。
以上两个CDM项目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焚烧分解过程所需的主要物料;生产装置所用辅料、污水处理费;机器设备折旧费用;人员工资性费用;EB行政管理费、DOE核查核证费等。正常情况下,年成本、费用约3000万元。该成本、费用尚需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核查确认。
本公司将根据CDM所得税返还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