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1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9名,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杨光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中钢吉炭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中钢吉炭200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2008年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中钢吉炭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 12,333,968.94 元,经公司董事会决定:本年度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表示认可。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令第[57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相关内容,公司对《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所填加条款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将每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数额的10-70%用于分配。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但现金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实际分配利润数的50%。公司以现金形式分红可以按年度进行,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费用的议案;
公司拟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其费用为45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宜事先进行了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所聘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双方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约定的审计费用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过协商确定的,相关决策及审议程序合法。本独立董事同意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45万元审计费用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中钢吉炭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见公司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关联董事杨光先生、王文军先生、刘增田先生、高蔚卿先生、吴永胜先生、李显红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的合理预计。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公司管理层经过充分讨论和谨慎决策,是原协议到期所续签的协议,是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没有他们提供相关的服务,公司的生产经营将不能正常进行,所提供的相关服务是公司生产经营必备的辅助生产,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将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关于向深交所提出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关于辛放先生由于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另聘请陈盛昱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相关简历见附件1)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关于发布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1至7项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1日
附件1:
陈盛昱 男 汉族 1982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秘书;现任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ST吉炭 公告编号:2009-004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吉炭”)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1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判断,现就中钢吉炭2008年度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除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我们没有发现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况,也没有发现公司向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议案
公司所聘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双方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约定的审计费用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过协商确定的,相关决策及审议程序合法。本独立董事同意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45万元审计费用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关于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
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的合理预计。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公司管理层经过充分讨论和谨慎决策,是原协议到期所续签的协议,是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没有他们提供相关的服务,公司的生产经营将不能正常进行,所提供的相关服务是公司生产经营必备的辅助生产,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将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四、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和完善,形成了一整套完整、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本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请况。
独立董事:庞国华
李海涛
康飞宇
2009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ST吉炭 公告编号:2009-006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9年4月1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沅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08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08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8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8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提出审核意见前,对参与公司2008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没有发现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08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钢吉炭200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钢吉炭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9年4月1日
证券代码: 000928 证券简称: ST吉炭 公告编号:2009-007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关联交易类别 | 按产品或劳务等进一步划分 | 关联人 | 预计总金额 (万元) | 占同类交易的比例(%) | 去年的总金额(万元) | |
采购原材料 | 原材料 | 中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4,650 | 6,722 | 4.38% | 11,783 |
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 742 | |||||
中钢集团四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 600 | |||||
备品备件 | 吉炭工程有限公司 | 200 | ||||
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500 | |||||
劳保用品 |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 30 | ||||
销售产品或商品 | 产成品 | 中钢德国公司 | 3,300 | 9,711 | 4.82% | 34,718 |
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 1,211 | |||||
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 1,000 | |||||
中钢四川炭素有限公司 | 2,100 | |||||
吉炭工程有限公司 | 1,200 | |||||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0 | |||||
中钢集团上海公司 | 700 | |||||
接收劳务 | 机械维修 | 吉炭工程有限公司 | 3,300 | 3,300 | 13.97% | 3,157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最终控制;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268号;公司法人:关永上;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货物、科技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矿产品、焦炭及其副产品、冶金炉料及其辅料、耐火材料、机电设备、汽车及零配件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
2、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最终控制;注册地址:吉林市和平街21号;公司法人:常镇有;注册资本:41,411万元;经营范围:铁合金、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金属、冶金炉料、建筑材料生产加工及技术服务;钢材、生铁、矿产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仪器仪表、计量器具、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日用百货、农副产品经销;铁合金电炉、机电设备、环保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修;铁合金炉渣、冶金炉料、包装物的生产、加工、经销;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仓储;煤气、蒸汽、工业气体的生产、销售。
3、中钢集团四川炭素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控制;注册地址:广元市回龙区工业园区;公司法人:姜佰涛;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石墨电极本体及接头的生产;炭素、石墨制品的研发、加工、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炭素材料研发、生产。
4、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最终控制;注册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新山路;公司法人:计蓬;注册资本:28,947,800元;经营范围:制造电工、电控、环保节能设备、非标准成套设备、冶金设备及备件的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机电设备安装。
5、中钢德国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最终控制;注册地址:Am Sandtorkai 77, 20457 Hamburg, Germany; 公司法人:李营;经营范围:冶金原材料及钢材贸易;焦炭、石墨电极、耐火材料、铁合金、莹石、稀土、矾土、镁砂、铬矿、锰矿、钢材和钢坯等;成套冶金设备、冶金采矿机械和备品备件等;综合物流;仓储、加工和运输等。
6、中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最终控制;注册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公司法人:陈华;注册资本:2,600万美元;经营范围:参与中钢集团核销业务和核心商品的国际化经营;优化中钢集团的海外资产和营运结构;参与中钢集团海外资源开发和国内外的项目投资;利用中钢集团整体资产和资源开展资本运营;开展第三国贸易;对中钢海外机构的业务和资金运作进行管理。
7、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最终控制;注册地址: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公司法人:徐国平;注册资本:8,903万元;经营范围: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矿工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安全环保,土木工程;计算机及自动化,技术转让、咨询及服务,工程设计,工程承包及工程监理;建(构)筑物可靠性检测、鉴定及加固设计,安全、环境评价;安全环保机电产品制造及购销;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家用电器购销;个体防护及人机工程,计算机软硬件,装饰工程,仪器仪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培训。
8、中钢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最终控制;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安路1001号;公司法人:杜炳建;注册资本:37,363.3万元;经营范围:主要经营高炉锰铁,电炉锰铁,中低碳锰铁,硅锰合金,高碳铬铁,中低碳铬铁,微碳铬铁,钼铁,钨铁,钛铁,钒铁,磷铁,金属锰,电解锰,金属铬,硅钙合金,硼铁,铌铁等各类铁合金;电解镍,电解铜,铝锭,钴,稀土合金等各类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锰矿,铬矿;石墨电极,炼钢生铁,钢材等商品。
9、吉林市吉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关系: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潘宏伟,注册地址:吉林市和平街九号,注册资本:612万元,经营范围:机械加工、铆焊、电气水暖安装、维修、金属铸造、锻造、热处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及大修、机械工程设计、咨询,炭素炉窑的设计、安装、制造及维修。
10、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关系: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企业;注册地址:吉林市和平街9号;公司法人:赵宏林
注册资本:52,854万元;经营范围:炭素及石墨制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加工、营销、技术服务、技术加工,维修,工业炉窑设计,施工、维修,汽车维修,承包境内外炭素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二)履约能力分析
1、上述关联交易主要是关联方为公司原材料、带料加工、设备维修和劳务服务等,由公司支付货款及劳务费用。
2、向关联方销售产品:近年来对方能很好地履行合同,有一定的信誉保障。
(三)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
公司与控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关联方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额预计为19,733万元。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系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因此,交易价格公允,无损害公司的利益行为。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提供原材料:提供统一采购的原材料,可降低采购成本。
2、采购产品:中钢炉料公司集中采购,可降低采购成本。
3、销售产品:有固定的销售渠道和用户,有利于货款的回收。
4、机械设备维修:公司无专业的机械设备及炉窑检修队伍,可降低成本,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公司同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是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机械维修、委托加工等是公司生产经营必备的,没有这些关联交易,将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将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五、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2009年4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关联董事杨光、王文军、刘增田、吴永胜、高蔚卿、李显红回避了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上述议案。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中钢吉炭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的合理预计。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公司管理层经过充分讨论和谨慎决策,是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没有他们提供相关的服务,将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所以,签署关联交易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同中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公司向中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预计年交易额为4,650万元人民币,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协议有效期止2009年12月31日。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2、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同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公司向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向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产成品。预计年交易额为1,568万元人民币,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协议有效期止2009年12月31日。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3、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同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公司向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采购劳保用品。预计年交易额为30万元人民币,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协议有效期止2009年12月31日。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4、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同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公司向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备品备件。预计年交易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协议有效期止2009年12月31日。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5、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同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公司向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销售产成品。预计年交易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协议有效期止2009年12月31日。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6、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同中钢集团四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公司向中钢集团四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产成品。预计年交易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协议有效期止2009年12月31日。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7、公司的子公司吉林炭素进出口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同中钢德国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吉林炭素进出口公司向中钢德国有限公司销售产品。预计年交易额为3,300万元人民币,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协议有效期止2009年12月31日。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8、公司的子公司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同中钢集团四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从中钢集团四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原材料,向中钢集团四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产品。预计年交易额为2,200万元人民币,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协议有效期止2009年12月31日。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9、公司的分公司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同中钢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向中钢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产品。预计年交易额为700万元人民币,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协议有效期止2009年12月31日。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10、公司的分公司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同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向中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产品。预计年交易额为300万元人民币,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协议有效期止2009年12月31日。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11、公司的子公司吉林市高科特种炭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同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吉林市高科特种炭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中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产品。预计年交易额为85万元人民币,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协议有效期止2009年12月31日。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12、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同吉林市吉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维修服务协议》。负责本公司的机械设备、炭素工业炉窑、土建等设备、厂房的大修、中修、技改和新建项目,公司向其提供原材料。预计年交易额4,700万元人民币,协议有效期五年。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13、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同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能源及原材料购销协议》。公司向其供应水、电、汽、原材料等。预计年交易额200万元,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协议有效期三年。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上述关联交易需经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同中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
2、公司同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
3、公司同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
4、公司同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
5、公司同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
6、公司同中钢集团四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
7、公司的子公司吉林炭素进出口公司同中钢德国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
8、公司的子公司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同中钢集团四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
9、公司的分公司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同中钢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
10、公司的分公司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同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
11、公司的子公司吉林市高科特种炭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同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
12、公司同吉林市吉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维修服务协议》。
13、公司同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能源及原材料购销协议》。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ST吉炭 公告编号:2009-008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4月24日(星期五)上午9:30;
4、会议地点: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9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6、出席对象:
(1)截至2009年4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中钢吉炭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2、中钢吉炭200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中钢吉炭200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08年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中钢吉炭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12,333,968.94 元,经公司董事会决定:本年度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令第[5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相关内容,公司对《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7、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费用的议案;
公司拟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其费用为45万元。
8、中钢吉炭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注:上述议程的详细情况请见2009年4月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 登记时间:2009年4月21日至4月23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30至下午16:00
4、 登记地点: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9号公司证券部
5、 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四、其他
联系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9号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陈盛昱
联系电话:0432-2749800 传真:0432-2749375
邮编:132002
注:本次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1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帐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中钢吉炭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 |||
2 | 中钢吉炭200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 |||
3 | 中钢吉炭200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 |||
4 | 审议2008年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 |||
5 | 审议中钢吉炭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
6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7 | 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费用的议案 | |||
8 | 中钢吉炭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