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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或实际控制上市券商5%需审批
    2009年04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商文
    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本报记者 商文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未经证监会审批持有或者实际控制上市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据介绍,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上市证券公司数量逐渐增多,目前已有9家上市证券公司。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证券公司监管法规与上市、发行监管法规之间存在协调与衔接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证监会研究制定了该《规定》。

      在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上,《规定》确立了“从严”、“从一般”原则。按照从严原则,上市证券公司既要符合机构监管法规的规定,又要符合发行、上市监管法规的规定,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有差别的,从严执行。按照从一般原则,发行、上市监管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不因上市证券公司的行业特点而例外豁免。

      具体到行政许可方面,除对单位或个人持有5%以上上市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做出明确外,对于上市证券公司一个行为涉及多项行政许可的,《规定》要求应当同时报送相关审核材料。

      如上市证券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等融资行为,同时涉及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并报送相关申请审核材料。上市证券公司的融资行为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5%以上股权变更的,还应当报送股权变更审核材料。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证监会已在多个部门之间建立起了相关的协调机制。

      当上市证券公司一个行为涉及多项行政许可,需以机构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作为申请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必备材料。

      针对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又补充明确了两种情况。一是在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对上市证券公司监管规定要求,如对上市证券公司的年报披露要求,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情况,拟开展新业务或创新业务以及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披露要求。

      二是在上市公司监管规定要求基础上,对有关证券公司监管规定的适用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衔接。如对证券公司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和风险控制指标出现特定变化时,非上市证券公司要书面通知全体股东,上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发布公告来履行该要求等。

      此外,《规定》还对上市证券公司法人治理做出了明确要求。对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之间存在的差异,《规定》明确上市证券公司应当以高标准,按孰严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