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因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私自以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太)定期存单做质押,为原大股东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贷款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5400万元和1800万元,未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致使广州新太定期存单于2004年11月30日、2005年1月27日被银行直接划扣合计7235万元,广州新太于2006年12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请诉讼,请求判定相关《人民币借款权利质押合同》无效、请求判令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返还其扣划的相应存单款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原大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7年10月广州中院作出驳回广州新太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广州新太不服提起上诉。以上事项公司已于2007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近日广州新太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90号、(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因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私自以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新太定期存单做质押,为原大股东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向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担保,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未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致使广州新太定期存款于2005年3月7日被银行直接划扣6061万元。广州新太于2006年1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请诉讼,请求判定相关《人民币借款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无效。广州中院2007年12月作出驳回广州新太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广州新太不服提起上诉。以上事项公司已于2007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近日广州新太收到(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