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焦点
  • 4:金融·证券
  • 5:上市公司
  • 6:产业·公司
  • 8:上证研究院·特别报告
  • 9:信息大全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T1:艺术财经
  • T2:艺术财经·市场
  • T3:艺术财经·热点
  • T4:艺术财经·专题
  • T5:艺术财经·专题
  • T6:艺术财经·收藏
  • T7:艺术财经·资讯
  • T8:艺术财经·人物
  •  
      2009 4 4
    前一天  
    按日期查找
    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11版:信息披露
    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工程中标的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亏公告
    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八年度业绩快报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信息更正提示性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换董事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66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4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简称:保定天鹅     股票代码: 000687        公告编号: 2009—006

      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4月3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保定市新市区盛兴西路136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东兴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29,389,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1.34%。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1,043,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总股份6.3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处置所持长江证券股权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29,389,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1,043,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宝银 叶正义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