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务和解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4月3日,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信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香港信诺已于2006年1月26日购买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诉本公司对青岛康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所致债务(详见本公司2005年元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披露的《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情况公告》),本公司与香港信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以下简称“协议”):
一、在协议中本公司仅需向香港信诺偿还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捌万元整(23,880,000.00元)。
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本协议签定后本公司于当日将应支付的20%部分,即人民币肆佰柒拾柒万陆仟元整(4,776,000元)汇出;
2、贰零零玖年六月一日以前再向香港信诺支付全款的20%部分,即人民币肆佰柒拾柒万陆仟元整(4,776,000元);
3、贰零零玖年八月一日以前再向香港信诺支付全款的30%部分,即人民币柒佰壹拾陆万肆仟元整(7,164,000元);
4、贰零零玖年十月一日以前再向香港信诺支付全款的30%部分,即人民币柒佰壹拾陆万肆仟元整(7,164,000元);
二、香港信诺确认,在本公司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或提前)及金额履行完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后,本公司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青执二字第305号执行案件中的全部义务即履行完毕。
三、香港信诺确认,只要本公司履行完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款项的支付义务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可解除对所有因本协议所涉执行案件对本公司财产的查封,提前还款则提前解封。
四、如本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每笔付款期限和金额付款,香港信诺有权对(2003)青民四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香港信诺对本公司所享有的360万美元债权的全部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和执行费用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2004)青执二字第305号案件、本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作为执行案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