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经理 周到
今年行将推出的创业板将采用投资者准入制度,这是创业板与主板、中小企业板的重大区别,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之外,只要在中国境内有法定住所、具备买入100股以上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有限合伙人等都可以开户买入主板市场上的A股和中小企业板股票,但未必能买卖创业板股票。
就境内股票市场而言,投资者准入制度实际上已有雏形,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股份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由此看来,如果投资者只具备买入29,999股股票的能力,就不能成为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新三板”)的合格投资者。据悉,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投资者身份还将改进,将来可能只有法人、有限合伙人等机构投资者和原股东中的自然人才可以买卖这个系统中的股票。
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从理论上看,我们可以依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与市场经验等标准进行分类监管,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准确分析投资者特点的基础上引入投资者准入制度。创业板投资者准入制度主要考虑的是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这意味着,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将被拦在创业板外,而风险承受能力的高低主要是依据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来划分的。
这样看来,创业板的投资者必然会比主板、中小企业板少一些,但会比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投资者多一些,一些小额投资者恐怕不能直接投资创业板股票。好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与创业板规模相适应,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模较小,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规模更小,创业板不会因为投资者户数少一些而影响其活跃度。
随着创业板投资者准入制度和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合格投资者制度的逐步明朗,市场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动向。一是基金管理公司可能会推出专门投资创业板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以解决一些小额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问题。这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旦面世,可能会在某一阶段受到市场的追捧;二是有创业投资概念的主板、中小企业板股票可能会受到一些小额投资者的青睐,这些投资者会以持有创业投资概念的主板、中小企业板股票的方式间接投资创业板股票。但这很容易被一些炒手利用,引起某些股票的非理性波动;三是一些小额投资者会“戴着面具”混进场内。比如说,张三、李四、王五等资金合在一起,或张三的资金挂在某法人的名下,就有可能在表面上符合投资者准入制度的要求。但这很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也超出了小额投资者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创业板推出后越是红火,投资者越是要冷静。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机构投资者是创业板投资者中的主角和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投资者的绝对主角,在特定条件下,创业板将成为一些机构投资行为的风向标。当然,这种风向标有其局限性,并不能完全反映主流机构的实际动向。由于创业板和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市场的规模较小,机构中的大鳄难以施展拳脚,因而难以有大手笔的投资。创业板行情会给主板、中小企业板带来一些影响,但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恐怕依然是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行情。
创业板的投资者以中小规模的机构为主,这是它的特点之一;创业板中的上市公司以处于成长初期的自主创新型企业为主,题材丰富、业绩良好,这也是它的特点之一。这个特点会激活A股市场,这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的杀伤力会在以后几年中较快地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