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4月9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巩义市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了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352,620,3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4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公司股份352,620,314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马路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全体监事及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变更股票发行方式的议案;
同意352,620,3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15,6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3.1、股票类型
同意15,6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3.2、发行方式
同意15,6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3.3、发行对象
同意15,6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3.4、发行数量
同意15,6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3.5、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同意15,6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3.6、发行股份锁定期
同意15,6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3.7、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15,6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3.8、滚存利润安排
同意15,6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3.9、决议有效期
同意15,6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同意352,620,3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公司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同意15,6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6、关于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
同意15,6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7、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同意15,6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8、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5,6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9、关于修订《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52,620,3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申请2.2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52,620,3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林州银鑫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申请7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52,620,3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程晓鸣、田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身份验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