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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000748     股票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09-11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4月10日上午9: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五华大酒店十三楼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蒋永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8,652,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93%,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08,652,55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08,652,55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08,652,55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08年度合并范围实现净利润 669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348万元, 分配前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3192万元,公司决定以2008年度末公司总股本37556.2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共计1877.81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108,652,55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其报酬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该所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108,652,55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 号),本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条款:“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现修改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当年的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表决结果:108,652,55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7、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108,652,55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荣

    3、结论性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000748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09-12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类型:亏损

    2.业绩预告情况表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变动(%)
    期间2009年1月1日—2009年3月31日2008年1月1日—2008年3月31日
    净利润-1100万元左右5332万元不适用
    基本每股收益-0.029元左右0.14元不适用

    注:以上基本每股收益均以公司最新股本计算。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2008年一季度公司收到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款3200万元和政府的工业发展基金10316.4万元(其中2580万元计入当期利润)。

    2、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有所下降。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2、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09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4月11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3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 4月 10日上午9点在长沙市五华大酒店十三楼环形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108,652,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75,562,170股的28.9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袁爱平

    (盖章)                            律 师: 李荣

    江忠皓

    200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