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中国农业银行扶绥县支行诉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和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能源”)和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日前收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崇民初字第8号),受理中国农业银行扶绥县支行诉国发能源和国发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扶绥县支行 (以下简称“农行扶绥支行”)
被告一: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国发能源于2006年分别向农行扶绥支行借款3,100万元,其中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11月10日至2007年11月10日,16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11月29日至2007年11月29日,国发集团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
以上贷款到期后,国发能源和国发集团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及担保义务,影响农行扶绥支行信贷资金周转。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100万元,利息1,772,183.69元(利息暂计至2008年9月20日,以后至债务履行日的利息另计),本息合计32,772,183.69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中国农业银行扶绥县支行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法院对国发能源和国发集团价值人民币32,772,183.69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提存、扣押等诉讼保全措施。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崇民初字第8号)受理了本案。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崇民初字第8号);
(2)中国农业银行扶绥县支行《民事诉状》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4号),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以下简称“建行北海分行”)
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2、案件起因
本公司2006年9月20日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9月21日-2007年9月20日。本公司2007年4月24日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4月27日-2008年4月26日,该笔借款本公司归还了150万元借款本金。以上两笔借款,本公司以位于北海市工业园区北国用(2004)第602086号22951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提供了抵押担保。
以上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50万元,利息3,776,095.89元,违约金3,571,455元,合计32,847,550.89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原告对本公司位于北海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北国用(2004)第60208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本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建行北海分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4号)。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4号);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民事诉状》。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3号),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以下简称“建行北海分行”)
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本公司2007年8月27日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8月31日-2008年8月30日;本公司2007年11月22日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2,2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1月23日-2008年11月22日。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两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50万元,利息4,290,725.31元,违约金3,528,954元,合计48,319,679.31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建行北海分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3号)。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3号);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民事诉状》。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2号),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以下简称“建行北海分行”)
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
2、案件起因
本公司2006年6月9日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6月14日-2007年6月13日。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名下位于北部湾西路的土地和房产[权属证号:北国用(2003)第803518号,北房权证(2003)第00051775号,北房权证(2004)第00061448号]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以上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12,525,029.85元(其中本金1000万元,利息1,565,329.85元,违约金959,700元,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建行北海分行对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北部湾西路的权属证书编号为北国用(2003)第803518号、北房权证(2003)第00051775号、北房权证(2004)第00061448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建行北海分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2号)。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2号);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民事诉状》。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1号),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以下简称“建行北海分行”)
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股69%的子公司,简称“湖南国发”)
被告: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国发集团”)
2、案件起因
本公司2006年5月31日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5月31日-2007年5月30日。湖南国发以其名下的房地产[权属证号:岳云国用(2004)第135号、岳房权证云溪区字第027638号、岳房权证云溪区字第027640号]和机器设备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国发集团为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06年10月31日,本公司向建行北海分行归还了300万元本金。
以上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剩余贷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2,789,889.99元,违约金1,631,490元,合计21,421,379.99元(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建行北海分行对湖南国发用于抵押的岳云国用(2004)第135号、岳房权证云溪区字第027638号、岳房权证云溪区字第027640号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行北海分行对湖南国发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国发集团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违约金21,421,379.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建行北海分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国发集团和湖南国发下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1号)。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1号);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民事诉状》。
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0号),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以下简称“建行北海分行”)
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国发集团”)
2、案件起因
本公司2006年5月31日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5月31日-2007年5月25日,国发集团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09年2月17日,本公司累计归还该笔贷款本金1780万元。
本公司2007年4月25日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建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4月27日-2008年4月26日,国发集团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剩余贷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20万元,利息2,094,384.6元,违约金1,321,152元,合计13,615,536.6元(本金计至2009年2月17日,利息和违约金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建行北海分行对本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国发集团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违约金13,615,536.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建行北海分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及国发集团下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0号)。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0号);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民事诉状》。
七、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6号),受理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 (以下简称“农行北海分行”)
被告一: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二: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科技)
2、案件起因
(1)本公司2005年11月17日向农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1月18日-2006年11月18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与农行北海分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还款日延期到2007年5月18日。
(2)本公司2005年11月22日向农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1月22日-2006年11月22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与农行北海分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还款日延期到2007年11月22日。
(3)本公司2005年12月2日向农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2月2日-2006年12月2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与农行北海分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还款日延期到2007年12月2日。
(4)本公司2005年12月5日向农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2月6日-2006年12月6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与农行北海分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还款日延期到2007年12月6日。
(5)本公司2005年12月8日向农行北海分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2月8日-2006年12月8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与农行北海分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还款日延期到2007年12月8日。
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北海市北部湾湾西路的房地产[权属证号:北国用(2003)第803518号,北房权证(2003)第00051775号,北房权证(2004)第00061448号]为上述五笔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以上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剩余贷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7,906,587.89元,利息8,928,126.07元(利息从2007年6月21日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裕华科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裕华科技位于北部湾西路的房地产抵押物(即华联商厦及酒店)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农行北海分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书》,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及裕华科技下达了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6号)。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6号);
(2)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民事起诉书》。
八、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九、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诉讼案件将会进一步加大本公司的资金压力,并影响本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从而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