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10日上午9时整在公司办公楼3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持有和代表股份75,207,493股,占公司总股本187,481,250股的40.1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伟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和王清华律师列席并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07,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07,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07,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22,672,008.61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107,358.94元。公司2008年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4,776,045.38元。
1、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2008年年末总股本18748.12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个人股东由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本次实际用于分配的利润共计18,748,125.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公司2008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07,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07,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请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系由原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更名,此次名称变更不属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为本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全年工作量确定其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07,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对公司2009年的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及金额进行了预计。有关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3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7,59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马鞍山华神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7,614,793股)回避表决。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核销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
2008年度,公司营销部和财务部在对应收账款进行逐笔分析时,认为应对其中的24笔,合计金额为2,488,409.90元的应收账款予以核销。此次核销的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经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清欠均未能收回。由于这些客户欠款时间较长,各公司经营状况较差,大部分公司已经倒闭破产,个别公司虽尚在经营但也濒临倒闭,且资产不良已无力还款,部分公司虽已起诉并申请执行,但因无可执行资产,所以通过执行收回欠款也很困难。鉴于上述原因,公司决定对这24笔,合计金额为2,488,409.90元的应收账款在本期进行核销处理。公司此次核销应收账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真实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07,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负责审批公司银行授信及借款事宜的议案》。
为简化公司办理银行融资的手续,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决定授权董事长沈伟良先生全权负责并审批公司的银行授信及借款事宜,审批权限为每年累计新增银行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单笔银行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借款利率执行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标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07,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十)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向六家商业银行提供专用汽车按揭贷款相关担保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营销体系的建设,开辟、拓展新的按揭销售渠道,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城支行、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银泰支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六家商业银行签订了本公司专用汽车产品的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1、根据有关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在不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符合贷款条件、购买本公司所生产的专用车辆的客户发放车价的最高七成、期限最长为两年的按揭贷款,总的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本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2、根据有关协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城支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银泰支行五家商业银行在不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符合贷款条件、购买本公司所生产的专用车辆的客户发放车价的最高七成、期限最长为两年的按揭贷款,总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本公司提供见物回购担保。
为控制担保风险,本公司和上述六家商业银行须对客户的实力、信誉和偿还贷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客户所购买的本公司专用车辆必须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上述六家商业银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07,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和王清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出席会议董事签名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