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商业城(集团)产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从股东沈阳商业城(集团)处获悉,沈阳商业城(集团)产权的出让方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受让方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6日签署了《产权转让合同》,现根据相关规定发布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产权转让情况简介
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 4 月 6日签署的《产权转让合同》,琪创能受让沈阳商业城(集团)整体产权,其中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商业城限售流通股20907940股纳入转让范围,占商业城总股本的11.74%。
产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要条款
转让标的名称:沈阳商业城(集团)整体产权
转让方: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甲方)
受让方: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转让方式:承债式转让标的企业沈阳商业城(集团)全部国有产权,其中包括标的企业持有的本公司11.74%的股权(20907940股)
转让价格:本次标的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为26934.5万元。
划转股份性质:限售流通股(国有法人股)
付款时间方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产权交割手续,乙方在产权交割之日前三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产权交割日为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给乙方开据《产权交易凭证》之日。
2、产权交割后,对沈阳商业城(集团)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产权交割日期间的经营情况,甲乙双方应共同委托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延伸审计(股价的变动不计入盈利和亏损)。在进行延伸审计时沈阳商业城(集团)的各项资产数额(除股票价格外)不得少于《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沈阳商业城(集团)经营若有盈利,乙方同意将其盈利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在工商变更登记前交给甲方。如在前述期间沈阳商业城(集团)出现经营亏损,则由甲方给予补偿》([2008]第009号)中列示的该项资产数额。
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沈阳商业城(集团)经营若有盈利,乙方同意将其盈利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在工商变更登记前交给甲方。如在前述期间沈阳商业城(集团)出现经营亏损,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上述沈阳商业城(集团)经营盈利和经营亏损以双方同意的延伸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转让的国有产权所涉及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接并负责处理。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822
注册资本:22405万元
法人证书登记号:440301102726992
组织机构代码:66266783-2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钟表及配件、纺织品的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外)。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822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电话:88262378
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董事情况介绍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和地区居留权
熊利碧 董事长 512925710529640 中国 深圳 无
王宇 总经理 410105710721271 中国 深圳 无
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商业城股份25659477股,占商业城总股本的14.40%,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如受让纳入产权转让范围的股份20907940股后,将持有商业城股份为46567417股,占商业城总股本的26.14%。
三、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沈阳商业城集团的本次产权转让,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本公司将根据产权转让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产权转让的详细情况请见出让方和受让方稍后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