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商文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最新发布的证券经纪人相关自律规则中明确规定,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视为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人员,不得从事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以外的业务活动。自2010年起,协会不再举办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昨日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合同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办法》)等三个自律规则。上述规则的颁布,主要是为了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
《注册登记办法》对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证书管理和年检等内容予以了规定,并在相关通知中对落实《注册登记办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除证券经纪人的资格取得和相关考核外,通知还明确,协会依据证券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公司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现场核查意见,为证券公司办理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事宜。而证券公司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注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业规范》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如: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客户利益优先等原则;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证券经纪人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执业规范》同时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如: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经纪人统一提供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有关信息和材料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制作,也可以来源于其他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对统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负责。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证券经纪人私自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
《合同必备条款》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规定证券经纪人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应当明确具体;列举了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
协会在有关通知中明确要求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应当认真学习相关自律规则,自觉遵守相应要求,合规执业。同时,协会提示广大证券投资者要了解与证券经纪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受证券经纪人的宣传、推介和服务时,主动查验证券经纪人证书,仔细阅读证书载明信息。对证券经纪人证书及其载明信息的真实性,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核实,也可向该证书载明的证券公司查询、核实。投资者发现证券经纪人涉嫌违规执业等问题的,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