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13日在公司2009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由董事长张骏先生主持,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96,039,82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3.1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96,039,824 | 96,039,824 | 0 | 0 | 100% |
(二)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96,039,824 | 96,039,824 | 0 | 0 | 100% |
(三)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96,039,824 | 96,039,824 | 0 | 0 | 100% |
(四)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2008年度,公司合并实现收入4,588,400,919.88元、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04,539,417.94 元,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0,059,868.84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8,894,410.60 元,母公司按净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889,441.06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35,070,024.43 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70,074,993.97元。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96,039,824 | 96,039,824 | 0 | 0 | 100% |
(五)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8年,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70,074,993.97元,公司拟定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元(含税),按总股本41535万股计算,即分配利润49,842,000.00元。公司将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20,232,993.97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96,039,824 | 96,039,824 | 0 | 0 | 100% |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报酬的议案
公司决定2009年度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作为审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给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200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38万元。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96,039,824 | 96,039,824 | 0 | 0 | 100% |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原章程 | 修改后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重视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股东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或者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三)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网站(www.cytsonline.com)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网站(www.aoyou.com和www.cytsonline.com)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96,039,824 | 96,039,824 | 0 | 0 | 10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乾丰律师事务所张景伟律师、王成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乾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