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13日在北京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35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人,代表股数27,743,8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3 %。公司部分董、监事及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7,743,813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 0%;弃权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林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27,743,813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 0%;弃权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都豫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27,743,813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 0%;弃权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张亚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27,743,813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 0%;弃权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新君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四日
股票代码:600385 股票简称: ST金泰 编号: 临2009-010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于2009年4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9年4月3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公司应参加表决的董事共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共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推举林云先生代行董事长职务的议案。(林云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林云简历:
林云,男,38岁,大学本科,律师,历任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圣和投资咨询公司高级咨询员,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
重要内容提示:
1、“南山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8年4月18日起至2009年4月17日止计算2008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1.0%;
2、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税前:10元,税后:8元;
3、付息债权登记日:2009年4月17日;
4、除息日:2009年4月20日;
5、兑息日:2009年4月24日。
本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南山转债”(110002)至2009年4月17日止满一年,根据《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2008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章第二节第(十)款“本次发行主要条款”之有关规定,本公司发行的“南山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8年4月18日起至2009年4月17日止计算2008年度利息;2008年度“南山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4月17日,票面年利率为1.0%,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0元(含税)。对于持有“南山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的利息为8元;对于持有“南山转债”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0元。
对于持有“南山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利息税,本公司将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扣缴。具体做法为: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每手可转债利息人民币8元向付息债权登记日在册的持有人进行发放,其余的利息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 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09年4月17日;
2、除息日:2009年4月20日;
3、兑息日:2009年4月24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09年4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的“南山转债”(110002)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南山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南山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南山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南山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8年4月18日于《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机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南山村
咨询电话:0535-8616188
咨询传真:0535-8616230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13日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08年度付息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19 股票简称:南山铝业 编号:临2009-016
转债代码:110002 转债简称:南山转债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08年度付息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