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 (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 (含税) 。
● 扣除所得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扣除所得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17日。
● 除息日:2009年4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4月2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09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8年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09年3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2008年期末总股本542,889,9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6,286,699.19元,剩余290,065,392.34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A 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7 元。
(2)对于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 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27 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3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17日。
2.除息日:2009年4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4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4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其持有的总股份数按比例直接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9号
3.咨询电话:022-24160800-1011
4.传真:022-24160910
5.电子信箱:tjpc600488@vip.sina.com
七、备查文件目录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