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股票自2009年4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交易。
2、恢复交易首日的股票简称为:NST黑龙。以后公司的股票简称为:ST黑龙 。证券代码不变,仍为:600187。
3、恢复上市的第一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以后每个交易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5%。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日前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9】29号《关于同意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通知》,公司 A 股股票获准于 2009 年4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历年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址为:http://www.sse.com.cn
一、绪言
本公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编制的,旨在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本公司此次 A股股票恢复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机构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BLACK DRAGON CO.,LTD
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勇军
董事会秘书姓名:石大勇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0层
电话:010-51695732
传真:010-65595378
电子邮箱:shidayong@interchina-bj.com
公司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八一小区1号楼商网8号。
公司办公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八一小区1号楼商网8号。
邮编:161005
公司北京管理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0层。
邮编:100006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登载公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www.sse.com.cn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证券部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ST黑龙
股票代码:600187
2、恢复上市保荐机构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梁磊
联系地址:上海常熟路8号静安广场6楼
联系电话:021-62078613
3、财务审计机构
名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国兴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田雍
联系人:蔡伟
联系电话:13903601132
4、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910室
负责人:付朝晖
经办律师:杨玉华
联系电话:010-65178866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恢复上市时间及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经本公司申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股票将于 2009年 4月 1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交易,上市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以后每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为 5%。
本公司本次恢复上市交易的股票种类为 A 股股票,股票简称为“ST黑龙”,证券代码为“600187”。
公司于今天同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相关内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本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9】29号《关于同意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14.2.15、14.2.17 条的规定,本所对你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决定同意你公司被暂停上市的97,500,000股无限售流通A股在本所恢复上市流通。”
“请你公司接此通知后,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票恢复上市的有关准备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通知》要求本公司“望你公司吸取暂停上市的教训,规范运作,科学管理,切实提高持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具体措施的说明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87)因2003年、2004年、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上证上字[2006]340 号),公司股票自2006年5月18日开始暂停上市。
1、黑龙股份在暂停上市后,为恢复生产、恢复上市,在地方政府及各界的支持下,黑龙股份积极主动地广泛寻求实力重组方前来重组。
2、遏制了大股东资金占用和巨额亏损。1999年至2006年的8年间,齐齐哈尔造纸有限公司等关联方由于历史原因,累计占用黑龙股份资金9.5亿元,平均年占用资金1.2亿元。因相关占用方无力偿还,黑龙股份分别在2004年报和2005年报时,全部计提了呆坏账准备金,造成黑龙股份在两年间增加了9.5亿元的巨额亏损。黑龙股份在2006年度完成对9.54亿元大股东欠款中19770万元的清欠工作(详见2006年年度报告中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部分),剩余部分75,630万元大股东欠款由大股东以3,774,60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754,920,800.00元,用于偿还对黑龙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754,904,163.94元。黑龙股份已于2007年1月12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土地证号为齐土籍国用(2007)第0100012,并于2007年1月12日刊登了公告。至此黑龙股份控股股东黑龙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已实际清欠完成。
3、黑龙股份在齐齐哈尔市政府的支持下,已将原黑龙股份的员工安置工作完成; 同时,为推进黑龙股份重组,对与黑龙股份有着紧密关联关系的齐齐哈尔造纸有限公司同时进行了有效安置。目前,黑龙股份原有职工已经分别办理了解除国有职工劳动用工身份、退休等手续。
4、2007年5月16日黑龙股份与鹤城建投签署《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将2006年经审计的全部资产与负债以及与拟剥离资产相关的所有合同及其他附属性权利及义务一并按拟剥离资产的账面价格转让给鹤城建投。为保证《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切实履行,鹤城建投与黑龙股份同时签署了《担保合同》,约定鹤城建投以其截止2006年12月31日经审计确认的资产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2007年12月,黑龙股份与鹤城建投签署了《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黑龙股份截至2007年6月30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转让给鹤城建投,黑龙股份截至2007年6月30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清单以黑龙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的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7年度中期报告《审计报告》及其附注为准。其他事项遵照原协议约定,鹤城建投出具的《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由于审批的时间较长, 为确定转让价格,黑龙股份与鹤城建投于2008年9月出具了《资产及负债转让价格确认函》,确认上述《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所包含的资产及负债的转让价格以黑龙股份2007年12月31日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的上述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为转移价格,在此日期以后发生的任何资产减值、债务的增加等都由鹤城建投承担,上述资产及负债的转让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2月15日黑龙股份接到中国证监会的证监许可〔2008〕1376号文件《关于核准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同意黑龙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依据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7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其附注,黑龙股份母公司报表,上述资产及负债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值为8,194,045.32元,即交易价格确定为8,194,045.32元。
黑龙股份与鹤城建投已签署了资产及负债交接清单,鹤城建投于2008年12月25日出具了《黑龙江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接收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及负债的确认函》,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相关协议涉及的资产及负债已在2008年内全部移交完毕。
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黑龙江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接收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及负债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执行商定程序函》。
5、2007年5月16日黑龙集团公司与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 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向国中水务转让黑龙集团公司持有的黑龙股份70.21%的股份, 共计229,725,000股国有法人股。
2008年12月15日接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376号文件《关于核准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公告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同意豁免国中水务的要约收购义务。
六、关于公司恢复上市进展情况的说明
1、公司已于 2007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及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07年5月11日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恢复公司股票上市的申请报告》,并在2007年5月16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恢复上市申请。本公司与 2007 年 5 月 21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7】109 号《关 于受理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恢复股票上市申请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受理本公司关于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3、2007年12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贵所)出具上证上函[2007]1066号《关于对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就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黑龙股份或公司)恢复股票上市事宜提出5点意见。
4、对恢复股票上市事宜提出5点意见的实施情况
第一、股权转让相关方案的实施情况
(1)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1579号文),批准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收购22972.50万股黑龙股份的股份;
(2)200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具了《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商资批[2008]1149号),批准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收购22972.50万股黑龙股份的股份;
(3)2008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公告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377号文),批准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收购22972.50万股黑龙股份的股份并豁免了其要约收购的义务。
2008年12月25日,本公司控股股东黑龙集团公司已将所持有的本公司22972.5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了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已披露)。2009年 3月3日已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第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实施情况
本公司与黑龙江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城建投)先后签署了《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由于审批时间较长,为确定上述资产及负债的转让价格,双方于2008年签署了《资产及负债转让价格确认函》(已披露),现已履行完成。对此,鹤城建投于2008年12月25日出具了《黑龙江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接收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及负债的确认函》,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相关协议涉及的资产及负债已在2008年内全部移交完毕。对或有负债的处理,鹤城建投出具了《关于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承诺函》,重申:黑龙股份与鹤城建投签订的《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资产及负债转让价格确认函》真实有效并已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或有负债由鹤城建投承担,黑龙股份无需承担任何成本和费用。
黑龙股份已清偿债务占其总债务的98.86%,待清偿部分由鹤城建投负责安排偿付并提供足额的现金备付,黑龙股份债务清偿已经完成。
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黑龙江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接收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及负债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出具了《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第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全面启动,2007年12月28日,黑龙股份相关股东会议批准《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007年12月28日,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做为股改对价(合计17500万元人民币)捐赠给黑龙股份的3个水务资产完成过户手续,捐赠对价已完成(已披露)。
作为股改对价的一部分,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承诺支付给流通股东现金1950万元人民币,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已备足现金对价所需的资金。
根据本公司同日披露的《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司以2009年4月15 日作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A股股权登记日,登记日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东每 10 股获得 2. 00元人民币的股改对价, 2009 年4 月17日为公司股票恢复交易日,同时作为股改对价现金发放日。
第四、黑龙股份以资抵债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1日出具了证监许可[2008]1376号文《关于核准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黑龙江黑龙集团公司和鹤城建投出具了《土地处置承诺函》,对于黑龙集团以资抵债置入黑龙股份的37746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仍然按照当初进入黑龙股份时200元/每平方米作价置换出黑龙股份。经核实,上述土地的置入价总计为754,920,800.00元,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述土地2007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为739,822,384.00元,两者之间相差1509.8416万元,鹤城建投承诺以现金方式补足1509.8416万元。
2009年1月14日,黑龙集团将上述土地补偿款1509.8416万元通过支付给黑龙股份,黑龙股份已确认收到该笔款项。上述37746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转移到鹤城建投名下,土地证为国用(2009)第100010号。
第五、其他事项
(1)本公司重组方国中水务捐赠的三块水务相关资产过户情况
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12月28日将捐赠的三个水务资产过户到了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并已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该事项已做披露。
(2)豁免要约收购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
2008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公告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377号文)。该事项已做披露。
5、公司的法人治理及运作规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披露了恢复上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7、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
8、公司2006年度盈利,实现净利润1787.14万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07年度盈利,实现净利润79142.89万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08年度盈利,实现净利润3964.94万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9、2009年4 月9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批准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流通的通知。
七、恢复上市保荐人意见
以下保荐人意见摘自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的保荐书》:
作为黑龙股份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出具意见如下:
平安证券认为黑龙股份已完成了贵所对其恢复上市提出的5点意见,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恢复上市条件。平安证券同意推荐黑龙股份恢复上市,并出具无保留意见。
八、法律意见
以下法律意见摘自颐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申请恢复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本次申请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九、公司主要风险因素分析及相关说明
1、累计亏损额较大问题
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500,629,095.18元,净资产为224,907,100.14元。自2003年起,累计亏损达70,748万元,公司弥补亏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会给公司今后的生产经营带来压力。
公司将通过主营业务利润逐步弥补亏损。
2、对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
公司与控股股东间可能存在关联交易。
如果发生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的定价和交易程序将严格遵照公平、公允、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未来产生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本公司在承接汉中市兴元自来水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西安阎良区航空科技产业园供排水公司99%的股权及西宁污水项目公司95%的股权后,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将转变为一家从事国内水务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的综合类水务企业。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将成为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目前拥有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国水(昌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国水(马鞍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国中(汉中)石门供水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及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北安城市供排水项目等控股公司和项目,与此次的拟注入资产存在着经营地域上的较大差异,在经营业态上也有区别,因此,不构成与上市公司实质性的同业竞争,而形成潜在的同业竞争。
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本公司控股股东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承诺:
(1)公司及公司所控制企业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为支持黑龙股份主营业务转型以及持续发展,公司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将所辖的其他水务资产和业务整体注入黑龙股份。
(3)如公司或公司所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公司将与上市公司进行协商,如上市公司经营该业务,公司将通过合法程序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企业经营的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转变为水务开发及经营。相关的资产、业务和人员随之进入公司。如果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管理架构、运作模式不能尽快适应上市公司管理的要求,建立起符合上市公司发展要求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将可能影响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致使公司未来发展面临管理风险。
公司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重组后的组织框架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和经营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员工进行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所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培训。
5、大股东控制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国中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70.20%的股份,上述关联人可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股地位,对公司发展战略、人事任免、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施加决定性的影响,有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公司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张扬先生及国中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将支持本公司对《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的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九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S*ST黑龙 编号:临2009-015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内容为: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股改对价,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得人民币2 元,每股流通股获得0.20 元,流通股股东共获得1950 万元的现金。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豁免代本公司收购三个水务公司的股权收购款17500 万元,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即2009年4 月17日),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4 月15日。
3、实施及复牌日:2009年4 月17日。
4、公司股票于复牌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故恢复上市首日的股票简称为“NST黑龙”,以后公司股票简称为“ST黑龙”,股票代码“600187”保持不变。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暨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年12月28日下午2: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07年12月26日—12月28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暨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暨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黑龙江黑龙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70349014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98.51%;反对票 2935141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7%;弃权票115540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0.42%。
其中:
1、非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29,725,000股,占参加表决非流通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占参加表决非流通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非流通股份的0%;
2、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40624014股,占参加表决流通股份的90.85%;反对票2935141股,占参加表决流通股份的6.56%;弃权票1155400股,占参加表决流通股份的2.58%。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本公司控股股东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改对价,以换取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即:每10股流通股获得2元,每股流通股获得0.20元。非流通股股东共支付1950万元。预计方案实施后黑龙股份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内容
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获得2.00元,每股流通股获得0.20元。
3、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序号 | 非流通股股东 | 方案实施前 | 支付现金对价后持股数(股) | 本次执行对价股份数量(股) | 方案实施后 | ||
持非流通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1 | 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 229,725,000 | 70.20 | 229,725,000 | 0 | 229,725,000 | 70.20 |
合 计 | 229,725,000 | 70.20 | 229,725,000 | 0 | 229,725,000 | 70.20 |
注:1、黑龙股份本次股改对价为现金对价和收购款项捐赠(已完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发生变化。
2、黑龙股份本次股改现金对价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获得人民币2.00元,共需现金1950万元,由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支付。
三、股权登记日、上市日
1、股权登记日:2009 年4 月15 日;
2、对价现金发放日:2009 年4 月17 日。
四、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公司股票于复牌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恢复上市首日的股票简称为“NST黑龙”,以后公司股票简称为“ST黑龙”,股票代码“600187”保持不变。
五﹑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现金对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股东应得现金对价金额,从小数点后第3位数按4舍5入的原则进行取整。最后,本公司控股股东支付的股改对价款数量以实际发放数量为准。
六﹑股权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别 | 变动前 (万股) | 变动数 (万股) | 变动后 (万股) | |
非流通股 | 1、法人持有股份 | 22972.50 | -22972.50 | 0 |
非流通股合计 | 22972.50 | -22972.50 | 0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1、法人持有股份 | 0 | 22972.50 | 22972.50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0 | 22972.50 | 22972.50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A股 | 9750.00 | 0 | 9750.0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9750.00 | 0 | 9750.00 | |
股份总额 | 32722.50 | 0 | 32722.50 |
七﹑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逐渐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万股) | 可上市流通时间(预计) | 承诺的限售条件 |
1 | 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 22972.50 | G+36个月后 | 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
注:(1)以上表格系基于公司股本在此期间不发生变动的假设所编制的,未来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则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2)G日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之日即股票复牌之日即2009年4月17日;
(3)黑龙集团已经签署协议将其持有的22972.50万股黑龙股份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已披露)。2009年 3月3日已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八﹑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0层
联 系 人:易芳
电 话:010-65226262-298 传真:010-65595378 邮编:100006
九﹑备查文件
1、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暨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公告;
2、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暨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3、《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
5、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法律意见书;
6、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Ο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