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咨询得到回复,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在2009年4月9日、10日、1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价格触及涨幅限制,属《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依法受理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园支行申请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65%的股份)于3月12日向番禺法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番禺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番法民破字第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详见2009年3月16日、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09-016、临2009-018】。
公司的重整目前处于债权申报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9年4月27日下午2:30时召开,会议地点在广州市番禺区盛泰路28号番禺大厦2楼2号会议室。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管理人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事项外,在可预见的两周内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达成与该事项有关的书面意向、协议等,管理人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因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自2009年4月15日起公司股票实施停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2.8 的规定,公司将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该事项已于3月16日、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存在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