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2009年4月10日《证券日报》刊登文章对公司2008年年报中披露的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购公司土地事宜进行了报道。
二、澄清声明
2003年5月,公司取得东营市“胜东锦华小区、交警支队住宅区、区工商局住宅以西,黄河路以北,广州路以东”宗地一处,此后,因东营市规划局对该宗土地所处的片区进行新的规划,新增建设一条市政道路,此道路把该宗土地一分为二,影响了公司对该宗土地的整体开发计划,导致该宗土地低于预期的开发价值。为此,公司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回购上述土地的方式给予公司补偿。2008年4月13日,公司与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土地储备协议》,协议约定土地补偿费用为4671.24万元。2008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该笔补偿费用,并与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对此我们理解为:该回购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土地资产出售行为,是因规划对公司损失的经济补偿,而非收购公司资产,公司与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土地储备协议》中也明确表明为“补偿费用”。在收到补偿费用前,不确定因素较多,无法准确对外披露。
公司收到补偿费用时已近年底,基于上述理解,公司信息披露人员认为在年报中一并披露即可,造成了未能及时披露该事项。对此,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并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公司将在以后工作中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