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事决定书(『2009』蔡民二破字第1-7号)、关于指定武汉染料厂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决定(『2009』蔡民二破字第1-2号),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在1992年改制早期,公司为武汉染料厂向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贷款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还贷义务,1997年债权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清偿贷款项下所有应付款,经法院判决本公司对武汉染料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历年定期报告已有披露)
二、本次《民事决定书》、《关于指定武汉染料厂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1、本次《民事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武汉染料厂的申请,已裁定受理了武汉染料厂破产还债一案,并指定武汉染料厂破产债权人主席由有表决权资格的债权人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波担任。
2、本次《关于指定武汉染料厂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指定十四名成员组成了破产财产管理人,并进驻武汉染料厂并全面接管工作,履行破产财产管理人职责,直至完成清算程序规定的各项任务止。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诉讼涉及的相关损失,公司在2008年报中已经确认,对公司当期和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按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向破产财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