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未增加新提案;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4月16日
2、召开地点: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100号宏声度假村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李福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84,941,467股,占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的53.09%。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4,94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4,94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4,94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4,94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6,185,079.81元,母公司净利润为46,663,122.37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2008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4,666,312.24元,加上以往年度滚存未分配利润50,768,286.05元,减去2007年度分配的现金红利用32,000,000.00元,本年度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0,287,053.62元。公司以2008年度末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4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6,400,000.00元,尚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4,94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4,94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311,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应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其中与本项议案存在利益关系的关联股东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表决回避。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议案》。
同意公司2008年度投资计划安排5,318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4,94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度申请银行贷款及授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2009年度申请银行贷款额度控制在7亿元以内,满足公司申请银行到期续贷和新增贷款的融资需要。为提高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同意新增贷款0.6亿元按董事会批准的2009年基建投资计划和项目进行授权;到期续贷6.4亿元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基础上进行授权,授权董事长全权签署贷款所有文书,以及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在8000万元及以内;授权董事长签署贷款所需的资产抵押、质押和信用担保文书,超过以上授权范围的贷款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本授权有效期为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0年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作出新的决议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4,94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其费用的议案》。
同意聘请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36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4,94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程源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