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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09年04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09-19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0元(扣税前)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扣税后)

      ●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22日

      ●除息日:2009年4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4月29日

      一、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4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778,129,1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5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94,532,281.50元。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25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交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225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5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22日

      2、除息日:2009年4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4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4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泰投资管理中心、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号11号楼B座2层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10-68036688-526、588

      传    真:010-68012167

      邮政编码:100044

      七、备查文件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09-20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北京市

      华远集团公司履行重组

      及股改承诺回赠公司

      4000万元分红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远集团“)曾在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股改中承诺,在本公司吸收合并重组工作完成后,将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回赠予本公司4,000万元,自本公司有现金分红之日起,直至赠满为止。

      本公司于2008年8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2009年3月26日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分红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华远集团持有本公司357,336,152股,共计可分得现金红利89,334,038元。为履行承诺,华远集团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公司提交《关于放弃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元分红款的函》,放弃领取该红利中的4,000万元,将其回赠予我公司,仅领取剩余红利计49,334,038元。本公司将在本次分红派息时留存华远集团分红4000万元,仅向其派发剩余红利49,334,038元。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