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上实南开地产有限公司的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上实南开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南开”)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受理上实南开对北京世纪中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基”)逾期交房的起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该公司诉讼事项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2006年6月12日,上实南开与北京中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标的房产(上实南开向北京中基购买的北京东城区工体三号综合楼1-21层)的地上建筑面积共26000平方米,总价款为4.78亿元人民币。上实南开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1亿元,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3.78亿款项。同时,《预售合同》第十一条关于标的房产交付条件约定:北京中基应当在2006年12 月31日前向上实南开交付标的房产。
此外,《预售合同》第二十九条第2款还约定,考虑到上实南开的付款方式,北京中基无偿赠送50个地下车位给上实南开。
《预售合同》签订后,上实南开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标的房产已完成建筑施工,但上实南开进行多次催告,北京中基至今仍未向上实南开交付标的房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维护上实南开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实南开于2009年4月2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北京中基按合同约定条件向上实南开交付工体综合楼1至21层全部地上建筑以及50个地下车位(以下简称“标的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办理标的房产的竣工验收手续;
2、请求判令北京中基支付至标的房产实际交付之日的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壹亿壹仟柒佰柒拾叁万壹仟肆佰元(RMB117,731,400元)(从2007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09年3月31日);
3、请求判令北京中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