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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同一监管思路下为创业板“度身定做”
    2009年04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商文
    ——创业板发审委和保荐办法征求意见稿述评

      ⊙本报记者 商文

      

      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重要的配套规则,中国证监会于上周五开始就创业板发审委和保荐办法公开征询社会意见。两办法既体现了与主板市场的一脉相承,又体现了为创业板“量体裁衣”的监管思路。

      众所周知,相比主板市场,创业板企业具有规模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

      正是基于创业企业的上述特点,充分考虑到创业板企业在发行条件、信息披露、持续监管等方面与主板市场存在着较大差异,新修订的“发审委办法”在统一的发审委制度下,根据不同层次市场和不同证券品种的特点设立单独的发审委,体现审核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

      除了单独设立发审委外,“发审委办法”还在发审委委员组成结构上进行了创新尝试。在原有的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基础上,进一步吸收了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行业专家委员的加盟,以及审核专业咨询机制的建立,将为创业板市场提高甄别创新企业的能力。

      如果说,新修订的“发审委办法”体现出的是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中“特色”部分,那么同时征求意见的“保荐办法”则更多地表现为“求同”。

      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在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原则、理念和内容上,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并没有明显差异。同时,在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业务组织和协调等方面,创业板市场也与主板市场相一致。

      但创业板“保荐办法”对个别条款也作出了适当调整。如原有的“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规定,新办法明确其不适用于创业板。

      仅从字面上理解,这一调整无疑会被认为是放松了对保荐代表人相关责任要求。但实际上,综合整个“保荐办法”的修改来看,这一调整不仅真正做到了从实际情况出发,而且通过其他配套制度的安排,使得保荐代表人在实际工作中的责任不减反增。

      应该看到,此次对于两个办法的修改和完善,是政策制定者在对创业板市场特点的深刻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必将有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同时,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创业板相关政策规则未来也会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

      相关解读详见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