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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股票发行应采用市场化机制
    2009年04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总经理戴丽君

      创业板市场是一个独立于主板全新的高度市场化的市场,将为具有高新技术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作为社会资源的配置器,其核心部分就是股票发行机制。股票的发行机制主要包括定价与发行方式,它决定了社会资源是否有效配置,对市场投资者的构成、股票的上市后价格与流动性以及上市公司的治理将带来重大影响。创业板新股发行作为市场建设的第一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创业板一级与二级市场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从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出发,创业板股票发行定价与发行方式应该采用市场化机制。股票发行市场化机制即是券商和发行人在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确定合理公开的程序、合适的发行方式以及较为公平的价格,向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过程,其中核心即是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的确定。

      市场化定价机制具有如下三大功能。一是市场化定价机制是透过和投资者互动的过程寻求真实的市场供需平衡点,而不是机械地采用固定估价理论或方法作为股票发行价,市场化程度越高,越有助于降低风险。二是市场化定价机制可带动资本市场全面发展,包括估值方法的理论和技术的发展。三是市场化定价可以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在市场化定价机制下,市场监管的主要目标在于透过有关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而不介入商业协议和决策,能够促使市场有关参与各方强化“按规则行事”的理念,增强市场的信誉与信用。

      股票发行事关上市公司、证券商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确定发行方式的最重要的原则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与国际成熟市场不同,中国股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都呈卖方市场特征,决定了需要将公平作为第一原则,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否则将打击广大中小投资者信心,失去市场发展的基石。

      创业板股票发行与主板的形式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在总结主板市场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创业板需要借鉴国际发达市场的有益做法加以改进,值得探讨的改进措施有以下几点:一是在发行规则中明确赋予主承销商以超额配售权,控制股票发行时的短期价格风险;二是可采用回拨机制调节机构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三是考虑部分股票存量发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