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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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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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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09年04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A59版)

      7、归因分析

      本基金通过归因分析确定基金业绩贡献的构成,为以后的组合调整提出方向。

      (1)单阶段基金超额收益来源分解分析。

      (2)多阶段基金超额收益来源分解分析。

      8、基金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一般情况下为3个月,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华安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研究发展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研究发展部和基金投资部联合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投资协调小组提交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2)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定以资产配置为核心的各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投资协调小组在总体资产配置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行业配置计划。

      (4)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行业配置建议和基金投资限制,从核心股票库中挑选股票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全面监控。

      (6)数量分析小组和基金经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6)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债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4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上;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90%+同业存款利率×10%

      其中:中信标普300 指数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共同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由深沪股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上市公司组成,其样本股票经过了流动性和财务稳健性的审慎检查,能较全面地描述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同业存款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间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稳定增值。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2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3 其他资产

      ■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08年12月31日)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五、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本基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代销机构申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申购,申购费为每笔1000元。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见下表:

      ■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

      3、转换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B类、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换申购补差费两部分。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1)目前华安管理的各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根据持有人对该基金的持有期限适用相对应的费率。

      ■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2)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根据各开放式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目前相关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

      其中,本基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代销机构申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申购,申购费为每笔1000元。

      目前,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的申购费率如下,如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电子交易费率另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

      其他代理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基金转换费用将在开通时另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低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招募说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或基金转换费率。

      (三)其他费用

      1、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