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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报告摘要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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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04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许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顾芳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详见3.2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为满足公司项目开发等方面经营周转资金的需要,根据公司2009年度融资预算,公司2009年度计划向银行融资授信额度总额约为50亿元,主要用于环湖东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定向募集资金以外的资金缺口以及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已于2009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该事项。截至2009年3月底,公司剩余贷款共计284,100万元。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产权管理关系的批复》,同意将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省城投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省城投公司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划出,调整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对省城投公司的出资权益,由云南省国资委代表云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本次划转后,省城投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云南省国资委和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划转发生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09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告。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于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做出如下承诺:a)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b)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c)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中承诺: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若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三年累计净利润低于30,000万元,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以现金形式补足差额。

      (3)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承诺函》,作出补充承诺如下:a)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年度后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若2007年底前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08年、2009年、2010年),如公司累计实现的合并报表上的净利润总额少于50,000万元,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补足差额。b)上条中所述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若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获得相关金融、证券及矿业类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获得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该等资产按公允价值转让给公司。c)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所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d)如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将来涉及经营性房地产业务,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将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相关的项目、合同及业务,按其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值转让给公司,确保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发生同业竞争。e)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年度后的三个会计年度,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议的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投赞成票。

      (4)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保证与上市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5)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以下承诺: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企业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云南城投或云南城投所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云南城投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6)为了规范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将尽量规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7)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昆明未来城开发有限公司成立目的是开发位于昆明呈贡新城的未来城—天堂鸟项目,现该项目处在概念规划设计阶段,未来城公司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所占用的土地处于政府及政府授权企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初级阶段,目前不具备开展经营性房地产业务的条件,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云南省城市建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如该公司将来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如该公司拟开发未来城—天堂鸟项目及其他项目将来涉及经营性房地产业务,承诺将该公司与此相关的项目、合同及业务,按其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值转让给上公司,确保该公司与公司不发生同业竞争。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承诺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雷

      200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