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民保字第2号”、“(2009)乐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分别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分别要求对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公司”)享有的51%股权以及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30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经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分别对本公司价值14,000万元、3,200万元财产予以冻结。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通知本公司:上述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已依法对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公司”)享有的51%股权以及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300万元股权进行了冻结。
特种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800万美元,本公司持有其51%股权。截止2008年12月31日,特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值为4.947亿元。截止目前,本公司持有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元股权。
截至本日,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1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相结合方式于2009 年4 月18日发出,会议于4月19日在浙江省富阳市以会签形式表决,应参加决议董事9名,实际参加决议董事9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保持正常,截止2009年4月17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已生产水泥71.45万吨,外销熟料3.82万吨。
二、公司董事会针对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诉前保全公司财产事项(详见公司公告临2009-017号),决定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异议。
三、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伤害,公司董事会将随着事态发展情形,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有效应对措施,全力保障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