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期项目银团贷款落实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三届八次董事会、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自有资金情况,申请银团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用于二期项目建设。(详细内容见2008年5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和2008年6月1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现经华泰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共同协商,于2009年4月16日签订了《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6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配套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
一、合同主要内容
1、贷款额度:人民币280,000万元。其中: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额度:人民币140,00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贷款额度:人民币47,00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贷款额度:人民币47,000万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贷款额度:人民币46,000万元。
2、贷款期限:本贷款的贷款期限自2009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共计12年。
3、贷款用途:本贷款只限于建设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6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配套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
4、担保方式:
① 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公司现有资产和本项目未来形成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②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全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其他事项
1、根据协议约定的提款计划第一笔金额为84,000万元的贷款已于近日汇入华泰公司贷款专用账户。
2、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865,810,400元(其中欧元1700万元,按2009年4月20日人民币汇率1欧元对人民币8.8712元折算为人民币150,810,4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60%,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9.31%。其中为控股子公司实际累计担保余额为1,810,810,400元。
3、本银团贷款的落实将对华泰公司二期项目建设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备查文件
1、《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6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配套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