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上海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龙盛房产有限公司(上述两家公司的名称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2、投资金额和比例: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设立上海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占该公司注册资金的100%)、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设立上海市龙盛房产有限公司(占该公司注册资金的100%)。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将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设立上海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占该公司注册资金的100%)、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设立上海市龙盛房产有限公司(占该公司注册资金的100%),分别用于投资建设“闸北区319地块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和“闸北区彭越浦6号地块(348、349街坊)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上述两项目合称“本项目”),公司在签署本项目的相关合作协议后,向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支付1.8亿元资金,作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实施标的地块动拆迁资金。
本次投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
2、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09年4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会议审议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投资设立上海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市龙盛房产有限公司,分别用于投资建设“闸北区319地块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和“闸北区彭越浦6号地块(348、349街坊)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
3、本次投资事项的批准权限在本公司董事会投资权限内,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本次投资事项尚需闸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以现金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设立上海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占该公司注册资金的100%)、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设立上海市龙盛房产有限公司(占该公司注册资金的100%)。本次投资的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对外投资项目的主要内容
本次投资的项目包括“闸北区319号地块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和“闸北区彭越浦6号地块(348、349街坊)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闸北区319号地块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
该项目位于沪太路沪太支路交叉口,预计建筑用地32990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26987平方米,幼儿园用地6002平方米。规划参数:该标的地块规划用地面积约为32990平方米(其中包括教育用地面积6002平方米),居住用地建筑容积率暂定为2.65,可建建筑面积约为73000平方米,幼儿园建筑面积约为3600平方米。(以上规划数据以规划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2、“闸北区彭越浦6号地块(348、349街坊)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
该项目位于万荣路以西,老沪太路以北,彭越浦以东,大宁路以南,标的地块土地面积约为33150平方米,约49.73亩。需拆迁居民3户,建筑面积约468.5平方米;拆迁单位房屋建筑面积约25094.31平方米,土地面积约29677平方米。规划参数:该标的地块规划用地面积约为32280平方米(其中包括教育用地面积9536平方米,绿地面积2142平方米),居住用地建筑容积率暂定为2.8,可建建筑面积约为57862平方米。(以上规划数据以规划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本项目的运作方式如下:
1、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对标的地块实施土地储备收购,并对标的地块实施前期动拆迁工作,负责将标的地块拆平至可出让净地状态。前期动拆迁所需资金由本公司负责。
2、公司在签署本项目的相关合作协议后,向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的专用账户支付1.8亿元,作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实施标的地块动拆迁启动资金。
3、本公司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建成的住宅将由上海市闸北区旧区改造总指挥办公室全部回购,专项用于闸北区“十一五”旧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被拆迁家庭安置使用。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一定的影响,包括:由于资金的投入将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同时项目建成后也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投资收益,本次投资行为完成后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
五、涉及关联交易
本次投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352 股票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09-011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4月20日下午13: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09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公司办公大楼四楼多功能厅。
(三)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阮伟祥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8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501461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312506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88955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公司董事长阮伟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经逐项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48821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反对4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1278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
(二)审议通过《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485969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518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
(三)审议通过《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2485969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518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
(四)审议通过《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2485969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518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
(五)审议通过《200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248594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5237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
(六)审议通过《200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8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49,132,038.13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24,913,203.8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0,237,954.37元,2008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244,456,788.69元。以公司总股本65,9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12,656,788.69元结转下年。
赞成2486181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500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
(七)审议通过《2008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以公司总股本65,9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31,800万股。
赞成248770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347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
(八)审议通过《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非关联的有表决权股份50644406股参与表决,赞成490867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1529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请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本公司2009年度的审计工作。
赞成2483947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反对2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1530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
(十)审议通过《关于核定公司对外担保全年额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各子公司经营需要,以及尽量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核定2009年全年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被担保对象 | 核定的担保额度(万元 人民币) | 期 限 |
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 | 20,000 | 一年 |
上虞市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 12,000 | 一年 |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 10,000 | 一年 |
上虞新晟化工工业有限公司 | 3,000 | 一年 |
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 5,000 | 一年 |
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 50,000 | 一年 |
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5,000 | 一年 |
上海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 2,000 | 一年 |
桦盛有限公司(香港) | 折算成人民币65,000万元 | 一年 |
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 6,000 | 一年 |
深圳市中科龙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000 | 一年 |
浙江龙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含下属控股及参股子公司) | 77,500 | 一年 |
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 5,000 | 一年 |
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 3,000 | 一年 |
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 5,000 | 一年 |
上虞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00 | 一年 |
江苏长龙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8,000 | 一年 |
江西金龙化工有限公司 | 3,000 | 一年 |
合 计 | 285,500 | - |
上述担保额度合计285,500万元,占2008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90.40%。上述担保仅为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发生的担保金额,公司将在2009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期限一年指自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0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在该期限内授权董事长签署担保文件。
赞成2485875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4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15175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文件规定,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将《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赞成2485875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530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提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认真对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有关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已具备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赞成2486019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3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5097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提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确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情况,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设定为125,000万元(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规模为准)。
赞成24859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发行。
赞成248593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7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3、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设定为5年。
赞成248593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7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4、票面利率
本可转债票面利率区间为0.6%~3%。具体利率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政策、市场和本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赞成24859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5、计息规则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每位持有人当年应得的利息等于该持有人在付息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持有的公司可转债票面总金额乘以该计息年度确定的票面利率,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0.01元。
赞成24859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年付息。在可转债存续期间,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只有在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持有人才有权获得当年的利息。本可转债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一次性偿还未转股可转债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自行负担。
赞成24859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7、转股期
本次可转债的转股期自其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其到期日止。
赞成24859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8、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若在前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公司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等情况,则计算均价时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赞成24859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9、转股价格的调整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送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增加股本)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的累计调整。
调整办法及计算公式如下: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每股派息额为V,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1 。
(1)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2)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Ak)/(1+k);
(3)派息:P1 =P0-V;
(4)三项同时进行:P1 =(P0-V+Ak)/(1+n+k);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等其他原因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根据分立或合并的具体情况、依照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和公司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以转股价格计量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确定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赞成24859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出现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85%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赞成24859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公司于本可转债到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可转债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提前赎回: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赞成24859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若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债券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回售予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得再行使回售权。
若该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形,则调整日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调整日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行使回售权,若首次不实施回售,该计息年度内将不再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附加回售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上可转债当年利息。
赞成24859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13、转股后的股利归属
在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以前(含当日)已完成转股的股份,其持有者有权参加公司当次的利润分配。在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以后(不含当日)完成转换而产生的股份,其持有者不参加公司当次的利润分配。
赞成24859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14、转股后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
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于转股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转债及其应计利息。
赞成24859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15、对可转债流通面值不足3,000万元的处置
当本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时,本公司将立即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本可转债因该原因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不影响持有人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股份的权利。
赞成24859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16、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发行时,公司原股东按一定比例享有优先配售权。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及原股东放弃部分采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赞成248593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7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17、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投入 | ||
1 | 子公司杭州龙山化工整体迁建项目 | 1)合成氨、硝酸工程项目 | 81,437.71 | 157,349.54 | 80,000 |
2 | 2)联碱工程项目 | 75,911.83 | |||
3 | 子公司浙江鸿盛联产间苯二酚、间氨基苯酚项目 | 48,403.00 | 48,403.00 | 45,000 | |
合计 | 205,752.54 | 205,752.54 | 125,000 |
如本次募集资金不足或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暂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赞成248593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423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及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提案》;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发行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赞成24857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反对3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533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限的提案》;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此次发行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赞成24857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反对3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533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的提案》;
赞成248575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反对3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536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提案》;
根据可转债发行工作的需要,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以下有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主要包括:
1、授权董事会制定和实施发行可转债的具体方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行时机;
2、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变化等情况,或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发行前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总额、票面利率、初始转股价格及其调整、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发行方式等)进行适当调整,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可转债发行方式;
3、授权董事会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4、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挂牌上市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5、授权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完成后,根据可转债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7、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事宜,并根据项目进展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实际使用金额;
8、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关的一切事宜。
上述 1-5项授权期限自本次可转债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至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并挂牌上市之日止;6-8项授权期限在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
赞成24857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反对3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533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
(十八)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赞成2485694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5487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张声律师见证。张声律师认为: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