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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4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889    证券简称:南京化纤    公告编号:临2009-007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21日在南京市东方珍珠饭店十楼会议室龙蟠厅(南京市珠江路389号)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人),代表公司股份109,159,0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6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沈光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公司200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109,159,08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

      2、公司董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09,159,08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

      3、公司监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09,159,08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

      4、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9年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09,159,08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

      5、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2,089,421.89元,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08,942.19元,按照10%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208,942.1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99,185,098.84元,扣除上年度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3,430,734.02和已派发的普通股股利25,589,107.16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72,045,737.36元。

      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同意:109,159,08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

      6、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109,159,08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

      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的决议;

      刘爱莲女士自2003年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任期已经届满六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刘爱莲女士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聘任周发亮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109,159,08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

      8、关于公司续聘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

      公司继续聘用南京立信永华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确定支付其2008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40万元人民币。

      同意:109,159,08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

      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顾玉姝、郎云云律师接受委托,对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