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21日在宁波开发区戚家山宾馆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所持(代理)股份188,711,4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4%。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事项:
1、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188,711,4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2、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188,711,4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3、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188,711,4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4、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数188,711,4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5、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定,本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113,560,950.91元。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以本年度净利润为基数,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11,356,095.09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102,204,855.82元;加2007年12月31日尚未分配利润-30,091,552.53元,本年度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2,113,303.29元。本公司本年度拟以2008年末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60,48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1,633,303.29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股数188,711,4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6、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股数188,711,4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7、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本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核定为83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控股子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核定为1180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签署有效。具体如下:
(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被 担 保 单 位 名 称 | 担保额度 | |
人民币(万元) | 美元(万元) | |
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30000 |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33000 | |
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 | 3000 |
合 计 | 83000 | 3000 |
(2)控股子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担保: (单位:万元人民币)
提供担保单位名称 | 被担保单位名称 | 担保额度 |
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联合新城工贸有限公司 | 5000 |
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友宁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 4000 |
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联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800 |
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联合龙腾汽车有限公司 | 1000 |
合 计 | 11800 |
(同意股数188,711,4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8、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股数188,711,4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9、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议案》,同意张世梅女士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同意股数188,711,4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10、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补选林春海先生为公司董事,林春海先生的简历详见2009年3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同意股数188,711,4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11、以等额选举的方式改选陈仕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陈仕华先生的简历详见2009年3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同意股数188,711,4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三、公司独立董事王年成、徐衍修、王爱武、田捷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0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应宁燕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