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和新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28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09年4月22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435,148,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6%。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
经大会审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3票,代表435,148,7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2、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3票,代表435,148,7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3、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3票,代表435,148,7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4、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审计报告》和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改承诺及公司未来发展,壮大公司规模。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出如下预案:
(1)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计,公司2008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1,618,232.06元,按10%提公积金4,161,823.21元, 当年实现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37,456,408.85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9,034,352.39元,公司2008年3月份分配现金股利 26,400,000.00元,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60,090,761.24元。合并报表本年度未分配利润为171,322,126.78元。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37,456,408.85元,合并报表本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为 46,511,408.81 元。
公司拟按2008年末总股本76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3元(社会公众股含个人所得税),计派发现金红利 22,800,000.00 元。占本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60.87%,尚余未分配利润14,656,408.85元,结转下年度。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审计,公司2008年度末母公司资本公积为1,143,211,113.74元,公司拟按2008年末总股本76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12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共使用资本公积912,000,000元,结余资本公积231,211,113.74元,结转下年度。转增后,本公司股本总额由760,000,000股增加到1,672,000,000股。
该预案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于上述预案实施后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同意票3票,代表435,148,7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9年度的审计机构。
同意票3票,代表435,148,7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的议案
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度的审计费用为150万元。不包括为审计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用。
同意票3票,代表435,148,7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确定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3票,代表435,148,7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一、因公司2008年度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2008年末总股本76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12股,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
《公司章程》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000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7200万元。”
《公司章程》原“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6000万股,全部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其中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23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0.26%。”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67200万股,全部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其中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23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3.76%。”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同意票3票,代表435,148,7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西安维维资源有限公司拟收购乌海市正兴煤化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的议案
同意票3票,代表435,148,7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议案7、9的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上公告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张梅英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2008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