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信用卡被盗刷经历的持卡人或许对签名被伪造防不胜防,而如果告诉您,即使特约商户没有拿到持卡人签名的签购单也照样能够从卡中扣款成功,而且您手中完备的“三联单”也不能成为退货凭证,您是否该对自己的刷卡安全多留个心眼呢?
⊙本报记者 涂艳
案情回放
2005年11月10日,家住上海的朱晔因在深圳罗湖万事达售楼处刷卡买楼需支付定金,而持某行信用卡刷卡1.5万元,因和开发商未能最终达成协议,需要取消刷卡交易。因售楼处的收银员不熟练POS机操作而最终未完成退卡交易。最后,售楼处把朱晔签名过的三张POS单(包括商户存根联)一并交还给她,并向其说明,银行没有持卡人签名的单子,是不会扣款的。
但是在当期的账单中,朱晔发现该笔交易在11月13日入账并扣款,随即她便向开卡银行提供了自己保留的签购单并提出争议,该行信用卡中心清算团队最终回复:持卡人提供的单据不能证明为退货凭证,故争议失败,持卡人仍需及时还款。
而后,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持卡人也未还款,银行按流程给朱晔发来了催款律师函,并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申报朱晔为不良信用记录。而在今年,持卡人朱晔在上海购房需贷款时,被告知因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而无法办理贷款手续。之后,持卡人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声音
原告代理律师:
银行在未取得委托人付款指示的前提下擅自付款。
根据该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第六条的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那么,朱晔在使用该行信用卡进行交易时并没有使用密码,则根据该合约的规定,银行方须取得商户提供的载有朱晔签名的交易凭证方可进行扣款。但是银行始终都没有取得该交易凭证,却进行了扣款,违反了合约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发卡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发卡银行接受持卡人的委托,为持卡人提供代理结算付款服务。而特约商户与发卡银行之间是一种金融合作与付款担保的关系,发卡银行保证特约商户能够凭持卡人的签购单得到银行的付款,并由此向商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而商户和发卡人则是普通的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律师认为,发卡银行在未取得持卡人指示的情况下,擅自向特约商户付款,违反了委托人的意志,也违反了双方间的约定,应承担不当支付的法律后果。
被告信用卡中心:
在客户提出交易争议后,该行清算团队及时处理并最终回复了持卡人。信用卡中心认为,持卡人提供的单据不能证明为退货凭证,持卡人需要提供更有效的退货凭证,银行才能及时抵消这笔欠款。故按照争议处理流程,该笔交易争议失败,即持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而在多次催收后,原告并无还款记录,故至今该笔欠款已成坏账,并直接导致了持卡人在央行的征信记录严重不良。
业内专家:持卡人用卡安全意识太弱
银行卡支付专家透露,一般在POS机操作成功后,卡组织默认该笔交易电子支付成功。而之后,商户会拿着POS机出的签购单向收单行确认付款进行结算,而收单行在收单后则向发卡银行要求划账。
和凭密交易不同的是,在未使用密码交易的刷卡过程中,顾客的签字是促成POS机成功交易的要素,顾客如果签单则表示了当时持卡人认可该笔交易,而不论最终签购单是在谁手中。
“一般来说,在双方达成协议取消交易后,商户具有向刷卡人在POS机上进行一笔退款交易的义务,而即使该退款交易不成功,商户应当填一张手工退货单,并向刷卡人提供书面的退款证明,以表明商户同意退款。”银联95516的客服人员向记者梳理了退款过程。
而对于持卡人的安全用卡意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也表示了担忧:“不论如何,消费者都应当提高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特别是在不使用密码的信用卡交易中,三联单除了证明刷卡人同意付款之外几乎不说明任何问题,而在和商户达成退款协议后,不论是否成功都应当保留一份退款证明,以备之后维权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