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年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09年4月23日在上海好望角大饭店(肇嘉浜路500号)承嘏厅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89人,代表股份总数
186,781,879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815%。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吕明方董事长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股权数为186,781,879股,其中:
同意186,758,604股,占99.9875%;反对9,848股,弃权13,427股。
2、审议通过《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股权数为186,781,879股,其中:
同意186,758,604股,占99.9875%;反对9,848股,弃权13,427股。
3、审议通过《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股权数为186,781,879股,其中:
同意186,755,604股,占99.9859%;反对2,348股,弃权23,927股。
4、审议通过《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6,774,643.64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077,393.9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96,273,905.67元,扣除2007年度现金红利分配44,137,778.52元,2008年末未分配利润为642,833,376.83元。
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08年度末股本367,814,82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含税)的分配预案,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62,528,519.57元(其中派发2007年结余可分配利润33,928,040.59元,派发2008年当年可分配利润28,600,478.98元)。实施分配后,公司结存未分配利润为580,304,857.26元。本报告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股权数为186,781,879股,其中:
同意186,682,418股,占99.9468%;反对23,048股,弃权76,413股。
5、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的议案》:公司同意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母公司)人民币叁拾伍万元;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股权数为186,781,879股,其中:
同意186,766,104股,占99.9916%;反对2,348股,弃权13,427股。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本公司2009年度审计工作。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股权数为186,781,879股,其中:
同意186,766,104股,占99.9916%;反对2,348股,弃权13,427股。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修订,原内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修订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兼顾公司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实现公司价值提升的同时,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中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股权数为186,781,879股,其中:
同意186,717,492股,占99.9655%;反对2,348股,弃权62,039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控股股东SHANGHAI INDUSTRIAL YKB LIMITED回避表决。
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股权数为26,340,994股,其中:同意26,167,645股,占99.3419%;反对9,848股,弃权163,501股。
三、公证、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由上海市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