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代码:580021 权证简称:青啤CWB1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连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烟台啤酒青岛朝日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签订《产品经销合同》,根据该合同进行的购销啤酒产品交易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提请本公司独立股东审议及批准的持续关连交易。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现根据境内外两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从严披露的要求做出同步披露(见附件)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23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168)
持续性关连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公布,本公司已于2009年4月22日与烟台啤酒签署《产品经销合同》,烟台啤酒同意授予本公司销售所有烟台啤酒产品的独家经销权。烟台啤酒39%股权为本公司所有,是朝日啤酒的间接控股子公司,而朝日啤酒同时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深圳青岛啤酒朝日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14A章的规定,烟台啤酒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的联系人,而根据《产品经销合同》所发生之交易也因此构成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预计《产品经销合同》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全年上限金额的规模测试百分比高于2.5%,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该等交易需满足《上市规则》有关申报及公布之要求,且应在股东周年大会上由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
主要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将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并将委派一名独立财务顾问就《产品经销合同》、其项下之交易及年度交易金额的上限等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尽快向各位股东发送通函,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经销合同》详情及相关年度交易金额上限,独立董事委员会每位成员及独立财务顾问就《产品经销合同》及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发出的信函,以及召集股东周年大会以审议 《产品经销合同》、其项下之交易及年度交易金额上限的通知。
背景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公布,本公司已于2009年4月22日与烟台啤酒签署《产品经销合同》,烟台啤酒同意授予本公司销售所有烟台啤酒产品的独家经销权。详情如下:
(1)关于《产品经销合同》
日期: 2009年4月22日
交易双方:甲方: 本公司
乙方: 烟台啤酒
合同期限:2009年4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同意授予本公司销售所有烟台啤酒产品的独家经销权。(i) 烟台啤酒按照本公司的要求生产并向本公司或其指定的销售公司销售其所订购的啤酒经销产品;及(ii) 本公司或其指定的销售公司作为烟台啤酒的独家经销商,并对该独家经销权具有独占性且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烟台啤酒保证,不会与除本公司或其指定的销售公司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签署与《产品经销合同》项下的任何事项构成竞争或冲突的任何合同或协议,不得自行销售或委托除本公司或其指定的销售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销售经销产品。
采购金额: 烟台啤酒产品的标准价格按照以下公司计算:
(生产成本+相关费用+税金)× [1+10%(利润)] × (1+增值税率)
本公司与烟台啤酒应当以标准价格为基础并参考市场行情以确定应支付给烟台啤酒的金额,并应在确认每月交付的烟台啤酒产品的品种及数量后的第二个月末前予以支付。
定价原则:标准价格的计算方法由参考本公司附属公司深圳青岛啤酒朝日有限公司过往与朝日啤酒进行类似交易的定价原则所厘定。
生效日期:一旦独立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并批准《产品经销合同》后,该合同即刻生效。
签署《产品经销合同》之原因及利益
本公司持有烟台啤酒39%的股权,为进一步提升本公司在国内啤酒市场的份额以及扩充销售渠道,本公司认为,成为烟台啤酒的独家经销商,将可充分利用烟台啤酒的产能,同时,更有利于发挥市场协同效应,本公司因此认为,与烟台啤酒签署《产品经销合同》符合本集团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董事会(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其将在听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再发表意见)认为,《产品经销合同》的条款公平合理,属于本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按一般商业条款所签订并符合本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根据《产品经销合同》,预计本公司在2009年4月22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为2009至2011年每个截至12月31日结束之财政年度,应支付给烟台啤酒的总采购金额将根据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43953万元、49248万元及52973万元确定。
交易金额上限考虑有关烟台啤酒产品预期于未来三年的需求、生产成本及市场规划等内容,预计本公司依据《产品经销合同》应向烟台啤酒支付的年度采购金额确定。
《上市规则》
烟台啤酒的39%股权为本公司所有,是朝日啤酒的间接控股子公司,而朝日啤酒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深圳青岛啤酒朝日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根据《上市规则》14A章的规定,烟台啤酒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的联系人,根据《产品经销合同》所进行之交易也因此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预计《产品经销合同》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全年上限的规模测试百分比高于2.5%,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 该等交易需满足上市规则有关申报及公布之要求,且应在股东周年大会上由独立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投票表决方式批准。朝日啤酒及其任何联系人士将放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审议,如果认为合适,通过批准有关《产品经销合同》、其项下交易及年度交易金额上限的决议投票。
主要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将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并将委派一名独立财务顾问就《产品经销合同》、其项下之交易及年度交易金额上限等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尽快向各位股东发送通函,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经销合同》详情及相关年度交易金额上限,独立董事委员会每位成员及独立财务顾问就《产品经销合同》及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发出的信函,以及召集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产品经销合同》、其项下之交易及年度交易金额上限的通知。
一般信息
本集团主要从事啤酒的生产与销售,以及其它相关业务。
烟台啤酒的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啤酒及其它饮料。
定义
“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 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三个财务年度期间《产品经销合同》项下交易的每年年度最高交易总金额 | |
朝日啤酒 | 日本朝日啤酒株式会社(Asahi Breweries, Ltd.),为一间在日本东京成立的股份公司,其股票在东京及大阪证券交易所上市,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青岛啤酒朝日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 | |
“关连方” |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 |
“董事会” | 本公司董事会 | |
“本公司” |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为成立于中国青岛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香港联交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
“关连人士” |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 |
“董事” | 本公司各位董事 | |
股东周年大会 | 本公司为审议《产品经销合同》项下交易及年度交易金额上限等事项而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 | |
本集团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 |
香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独立董事委员会 | 拟成立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产品经销合同》项下交易及年度交易金额上限等事宜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 |
独立股东 | 除朝日啤酒及其联系人士以外的股东 | |
《上市规则》 | 《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 |
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公告中,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 |
股东 |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在册持有人 | |
《产品经销合同》 | 本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与烟台啤酒签署之产品经销协议,烟台啤酒同意授予本公司销售所有烟台啤酒产品的独家经销权 | |
标准价格 | 定义请见本公告“关于《产品经销合同》”中“采购价格”部分 | |
联交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 | |
烟台啤酒 | 烟台啤酒青岛朝日有限公司,其为在中国烟台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司持有其39%股权 | |
烟台啤酒产品 | 烟台啤酒生产的产品 | |
港币 | 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 |
人民币 |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 |
% | 百分比 |
承董事会命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张学举
董事会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青岛
2009年4月23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如下:
本公司执行董事:金志国先生(董事长)、王帆先生(副董事长)、孙明波先生、刘英弟先生、孙玉国先生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Mr. Stephen J. Burrows (副董事长)、Mr. Mark F. Schumm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付洋先生、李燕女士、潘昭国先生、王树文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