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王新潮、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元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静芳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36个月之后的24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长电科技股票每股价格不低于10元(遇除权、除息情形时作相应调整)。
履行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潮
2009年4月24日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证券代码:600584 编号:临2009-007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未有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第六项议案中第二分项“关于投资1,730万元对电路封装生产
线自动化改造的议案”被否决。
3、 公司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2009年3月25日公告,并刊载于当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40,564,06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8.86%。会议由董事长王新潮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记名投票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0,564,06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0,564,06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了《长电科技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40,564,06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弃权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
同意140,564,06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弃权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08年公司利润分配的方案》
同意140,564,06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弃权票。
六、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1、关于投资12,184万元建立“高容量闪存集成封装技术的研究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同意140,564,06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弃权票。
2、关于投资1,730万元对电路封装生产线自动化改造的议案
同意312,400票,反对140,251,668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无弃权票。
本项议案未通过。该封装生产线自动化改造以专家再次论证,认为经济上不可行,故被否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年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140,564,06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弃权票。
四、律师见证情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潘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编号:临2009-008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于2009年4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于2009年4月24日在长电科技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长王新潮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同意9票 无反对、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长电科技控股子公司长电(香港)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新加坡JC INVESTMENT PTE LTD 51%股权的议案》
长电(香港)拟以不超过1,650万元人民币的总金额收购新加坡JC投资公司51%的股权,以间接持有新加坡APS投资私人有限公司26.01%的股权。
同意9票 无反对、弃权票。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证券代码:600584 编号:临2009-009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第十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十五次监事会于2009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09年4月24日在公司荷花池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主席张凤雏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1)、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 、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本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 、在提出本意见之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
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3票 无反对、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长电科技控股子公司长电(香港)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新加坡JC INVESTMENT PTE LTD 51%股权的议案》
同意3票 无反对、弃权票。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9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编号:临2009-010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长电(香港)
国际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资产收购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三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于2009年4月24日在公司荷花池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电科技控股子公司长电(香港)国际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新加坡JC INVESTMENT PTE LTD 51%股权的议案》,长电(香港)拟以不超过1,650万元人民币的总金额收购新加坡JC INVESTMENT PTE LTD 51%的股权,以间接持有新加坡APS投资私人有限公司26.01%的股权。
二、交易双方情况介绍
转让方-------CHEW HWEE SENG
受让方--------长电(香港)国际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新加坡JC INVESTMENT PTE LTD为CHEW HWEE SENG的私人投资公司,其持有JC INVESTMENT PTE LTD公司100%的股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新加坡JC INVESTMENT PTE LTD
企业类型:私人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新加坡
本次交易拟以357万元新币收购新加坡JC INVESTMENT PTE LTD 51%的股权,以间接持有新加坡APS投资私人有限公司26.01%的股权。
APS投资私人有限公司目前持股5%以上股东是JCI、新加坡卓越自动系统有限公司(ASA)和ASTI公司,分别持有51%、37.1%和8.1%的股权。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其全资子公司新加坡APS私人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集成电路封装技术研发为主的高科技公司,专门向各大半导体公司以及电子器件公司提供全新的倒装芯片封装等技术,公司主要经营包括专利许可、专利使用、新技术转让等。目前该公司拥有多项在美国、日本、台湾、中国大陆注册的专利技术,该等技术均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新加坡APS私人有限公司曾于2003年与长电科技合作共同组建了江阴先进封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600万美元,APS公司以设备和技术投入(合计600万美元),持股23.08%。
为控制收购风险,长电科技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及律师事务所对新加坡APS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费用控制在16万新币以内。
本次评估由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成本加和法评估,该公司出具的沪银信汇业评报字2009第1054号评估报告认定:新加坡APS投资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的帐面价值为人民币3547.33万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178.55万元。
四、本次收购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标的公司是为间接持有新加坡APS投资私人有限公司股权,以便利用其最新封装技术和研发平台,加强长电科技的研发水平,加快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形成核心技术竞争能力和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持续发展能力。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沪银信汇业评字[2009]第1054号)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09年3月23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09年4月24日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2009年3月25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上述公告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外,还包括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24日上午9:30在公司荷花池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新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40,564,06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86%。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董事会工作报告》;
2、《监事会工作报告》;
3、《长电科技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08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方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年审计费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2009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进行了分项表决:其中《关于投资12184万元建立“高容量闪存集成封装技术的研究及产业化”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关于投资1730万元对电路封装生产线自动化改造的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增进
阚 赢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