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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2009年04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董事长曹和平因公出差,未出席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授权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曲慧霞代行表决权。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曹和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程秀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程秀茹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2,817,173,052.062,774,812,186.021.53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747,874,140.03728,425,318.502.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4.704.582.62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33,403,122.29-76.0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21-76.09
     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8,298,336.6518,298,336.655.14
    基本每股收益(元)0.1150.1155.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0.1140.1144.59
    稀释每股收益(元)0.1150.1155.50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2.452.45减少0.07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2.422.42减少0.08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元)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387,920.31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109,749.48
    所得税影响额-95,352.58
    合计182,818.25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股份种类
    中国工商银行-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815,659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红利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5,054,474

    中国工商银行-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451,665

    中国建设银行-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287,245

    同德证券投资基金3,626,775

    中国建设银行-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566,022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068,707

    华泰证券-招行-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953,080

    中国工商银行-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679,700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 目2009年3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增减比例(%)
    货币资金156,950,183.96246,547,017.70-36.34
    应收票据7,167,756.042,880,911.00148.80
    预付帐款240,131,896.11170,280,111.3341.02
    应付票据311,878,412.00216,582,504.0044.00
    应付账款197,779,306.75293,260,071.45-32.56
    应交税费-489,158.9337,767,216.22-101.30

    变动原因:

    1、货币资金较期初减少了36.34%,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所致。

    2、应收票据较期初增加了148.80%,主要原因是:以应收票据的方式结算增加所致。

    3、预付款项较期初增加了41.02%,主要原因是:预付固定资产投资款项增加所致。

    4、应付票据较期初增加了44.00%,主要原因是: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供应商货款增加所致。

    5、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了32.56%,主要原因是:应结算供应商货款减少所致。

    6、应交税费较期初减少了101.30%,主要原因是:本期已交税金增加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 目2009年1-3月2008年1-3月增减比例(%)
    所得税费用9,284,869.976,725,119.5338.06

    变动原因:

    所得税费用较同期增加了38.06%,原因是:公司子公司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之子公司长春欧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长春欧亚美食城有限公司去年同期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 目2009年1-3月2008年1-3月增减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3,403,122.29139,735,516.17-76.0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2,013,651.50-52,970,074.97111.4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986,304.53-41,599,947.1473.59

    变动原因: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同期减少了76.09%,主要原因是:本期采购商品增加、支付供应商货款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同期增加了111.47%,原因是:本期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同期增加了73.59%,原因是:本期银行借款净增加额较上年同期上升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履行过程中。

    2、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总公司(1)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相关规定允许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所持原非流通股份时,出售价格不低于20.00元/股(若公司股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做除权、除息处理,上述价格按照除权、除息规则相应调整)。(2)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三年内,将在欧亚集团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履行有关程序,提出公司分红议案,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总股本为基数,保证每10股现金分红不低于3.00元(含税),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履行过程中,已向董事会提交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的2008年度利润分配提案。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五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原第一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要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2008年末总股本159,088,0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计发放红利47,726,422.50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曲慧霞

    2009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697         股票简称:欧亚集团      编号:临2009—007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09年4月14日以书面送达的方式,发出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09年4月24日上午8:30时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了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公司董事长曹和平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参加会议,授权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曲慧霞代为出席并行使会议全部议案的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全票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四平欧亚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

    案》;

    四平欧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商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

    经审计,截止2008年12月31日,四平商贸总资产8,113.30万元,总负债7,916.10万元,净资产1,971.98万元。2008年实现营业收入8,377.15万元,实现净利润147.12万元。为使四平商贸注册资本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拟增加四平商贸注册资本450万元,全部由本公司以现金出资。增资后,四平商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本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期限为一年零三个月的授信额度2亿元人民币,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曹和平、曲慧霞、席汝珍、闫福录、高岗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张新民、冯淑华、刘凤丽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薛立军由公司六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定于2009年5月28日上午8:30分在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议题

    1、审议《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8年度财务决算和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6、审议《关于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议案》;

    7、审议《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上述1—9项议题,已分别经公司五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和五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分别刊登在4月1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二)出席会议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009年5月19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股票帐户、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帐户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股东持股票帐户,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证办理。异地股东可用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长春市绿园区南阳路418号,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联系人:席汝珍

    电 话:0431—87666905

    0431—87666871

    传 真:0431—87666813

    邮 编:130011

    (四)会期半天,参加会议股东交通、食宿费自理。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代理人姓名

    委托人持股数             代理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票帐户            委托日期

    表决指示如下:

    序号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
    1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8年度财务决算和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6关于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议案   
    7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职工董事简历及基本情况

    曹和平,男,53岁,毕业于吉林大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长春市百货公司组织部副部长,长春市汽车城百货大楼党委书记、总经理,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兼任职务,兼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008年12月末持有本公司流通股48227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长春市九至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曾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劳动模范”、“中国商业服务业改革开放30周年功勋人物”等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曲慧霞,女,56岁,毕业于吉林大学,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职称。曾任长春市汽车城百货大楼副总经理,现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总经理。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兼任职务,兼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008年12月末持有本公司流通股38997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全国妇联第十届执委、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席汝珍,女,56岁,毕业于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函授学院,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长春市百货公司(站)办公室副主任、企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经理办公室主任。现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和其他单位兼任职务,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008年12月末持有公司流通股8147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闫福录,男,54岁,毕业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职称。曾任长春市第一商业局党委组织部副部长,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和其他单位兼任职务,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高岗,男,34岁,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曾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建设银行支行职员,北京南北财务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现任北京长益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助理。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新民,男,71岁,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曾任长春市宽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长,中共长春市宽城区委书记,长春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院长,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现任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教育,并取得编号为02545号证书。

    冯淑华,女,60岁,毕业于吉林省委党校,高级会计师职称。曾任吉林省企业整顿办会计,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处长,中国证监会长春特派办处长,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法规稽查处处长、工会副主席。现已退出工作岗位。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任职,兼任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参加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编号为京01150号结业证。

    刘凤丽,女,49岁,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高级会计师职称,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曾任长春新华印刷厂会计,长春市工程咨询公司会计,长春东皇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会计,吉林典华会计师事务所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科长。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教育,并取得编号为02676号证书。

    薛立军,男,38岁,毕业于长春大学,助理政工师职称。曾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车百大楼营业员、科员、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现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车百大楼业务管理部部长。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2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张新民、冯淑华、刘凤丽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3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新民,作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张新民

    2009年4月24日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冯淑华,作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冯淑华

    2009年4月24日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刘凤丽,作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凤丽

    2009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697         股票简称:欧亚集团      编号:临2009—008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十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于2009年4月14日以书面送达的方式,发出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09年4月24日下午1:00分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了五届十三次监事会。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以全票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届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股东监事3人,职工监事2人。第五届监事会提名姜国臣、孙静梅、李新志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刘晓贤、孙巍 由公司六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简历及基本情况

    姜国臣,男,57岁,毕业于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函授学院,高级政工师职称。曾任长春市汽车城百货大楼人事科科长,商场党支部书记。现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和其他单位兼任职务,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008年12月末持有公司流通股24437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孙静梅,女,54岁,毕业于辽宁省刊授学院,政工师职称。曾任长春市冷饮食品厂团总支书记,长春市制冷厂工会主席,党支部副书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商场副经理。现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人力资源部部长。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和其他单位兼任职务,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新志,男,37岁,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曾任青岛海尔集团海尔冰箱长春市营销站长,青岛海尔集团长春海尔工贸有限公司长春一区区域经理,青岛海尔集团长春海尔工贸有限公司网络部长。现任本公司股东单位长春兴业百货贸易公司高管。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刘晓贤,女,52岁,毕业于吉林大学经管学院,高级经济师。曾任长春市百货公司团委干事,长春市缝纫机零件专业商店党总支副书记,长春市钟表眼镜公司副总经理,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处处长。现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兼任职务,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孙巍,女,32岁,毕业于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函授学院。曾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营业员。现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商场经理助理。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和其他单位兼任职务,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