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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报告摘要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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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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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04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董事长柏广新先生因公出差委托董事李凤春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杜婕女士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庄研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柏广新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经理李凤春先生,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总监薛义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本报告期,公司审计机构更名(公司公告刊登于2009年3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公司收到公司审计机构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其它事项未发生变化。

      2、本报告期,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公告刊登于2009年3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为了更好的发挥公司控股股东森工集团在森林经营等方面的优势,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森工集团等合资组建连州吉森南方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该公司总股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森工集团出资510万元,占总股本的51%;公司出资390万元,占总股本的39%;自然人黄国强出资100万元,占总股本的10%。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做出了以下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除做出了法定最低承诺以外,还做出了如下特别承诺:

      1、森工集团承诺如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准实施,将在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现金分红议案并投赞成票,保证该年度每10股派现金红利不低于3元。

      2、森工集团承诺如其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禁售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所持有的原吉林森工非流通股股份,森工集团保证该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6.2元。森工集团出售所持有的原吉林森工非流通股股份前,如吉林森工派发红股、转增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则上述承诺价格作相应调整。

      3、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倡导对吉林森工决策层等部分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正式员工实行股权激励制度。

      4、森工集团承诺将在股权分置改革后申请锁定其所持公司股份中的5,835万股股份,该部分股份(包括在锁定期间因吉林森工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增加的股份)的转让收入将专门用于进入吉林森工的原森工集团职工转换身份所需的经济补偿。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的控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之事项:

      1、上述承诺事项中的第一事项已于2006年6月16日实施完毕。

      2、继2006年12月19日和2007年12月19日后,2008年12月19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本次上市为公司第三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本次上市后公司无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公司公告刊登于2008年12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3、公司在2008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草案)》;鉴于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2008年12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定撤销《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草案)》(公司公告刊登于2008年4月28日、12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及规范性要求,待条件成熟时,再适时推出符合公司战略发展与规范要求的股权激励计划。

      4、上述承诺事项中的第四项已履行完毕。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0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该议案需经2009年6月19日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广新

      20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