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主要审核规范性、独立性、持续性
2009年04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昨日,在论坛上,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和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淳律师,向与会中小企业详细讲述了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法律要求和审核重点。
“从法律上讲,创业板上市条件主要体现在四方面,即机构健全、持续盈利、真实财务、合法经营。”李淳对在座者说。
很多企业非常关心创业板上市具体的审核条件。李淳指出,“总体而言,创业板主要审核企业的规范性、独立性、持续性。”
“规范性主要指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市申请程序各方面都严格规范。”李淳说,“比如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对价等。”
“独立性包括独立经营能力和独立盈利能力,持续性主要指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李淳向与会中小企业解释。
李淳表示,独立经营能力就是要求企业要有自己的竞争力、合适的负债率,保持盈利状态。“除了独立性之外,企业还要持续经营、持续盈利,只有满足这些条件上市才更有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