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周立武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嘉捷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鑫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612,114,581.92 | 635,310,371.00 | -3.65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60,681,932.48 | 59,393,915.91 | 2.1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1.1339 | 1.1098 | 2.17 |
年初至报告期 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13,566,028.62 | 917.98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1221 | 917.98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217,952.57 | 1,217,952.57 | 432.23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228 | 0.0228 | 432.2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239 | 0.0239 | 576.19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228 | 0.0228 | 432.23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2.01 | 2.01 | 增加1.62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2.11 | 2.11 | 增加1.79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元)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67,885.92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2,178.86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4,597.41 |
所得税影响额 | -2,776.75 |
合计 | -63,081.22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5,719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 |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 14,695,838 | 人民币普通股 |
徐步云 | 1,522,590 | 人民币普通股 |
石雯 | 1,371,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45,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王传飞 | 742,183 | 人民币普通股 |
石磊 | 6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王岩 | 431,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王燕飞 | 404,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王欣 | 393,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乔晓尉 | 3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应收账款期末较年初减少63.02%,主要是由于公司子公司海南万立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万立达”)本期收到上年确认的应收售房款所致。
(2)预收款项期末较年初增加851.74%,主要是由于公司子公司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德裕”)本期收到信达·阳光海岸项目预售款所致。
(3)应交税费期末较年初减少114.95%,主要是由于海南万立达本期解缴上年末确认的应交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以及广州德裕本期预缴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所致。
(4)应付利息期末较年初减少87.04%,主要是由于海南万立达本期偿还到期的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利息所致。
(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较年初减少37.50%,主要是由于广州德裕本期偿还银行长期借款6000万元所致。
(6)主要由于海南万立达本期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而上年同期未实现销售以及广州德裕上年同期费用资本化等原因,而导致本期营业收入同比增长87.33%、营业成本同比增长27.60%、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增长3812.02%、销售费用同比增长228.74%、财务费用同比增长422.45%、所得税费用同比增长96748.8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432.23%。
(7)由于公司本期转回应收款项坏账准备60万元,而上年同期未发生该事项,导致资产减值损失项目无可比性。
(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较上年同期增长917.98%,主要是由于本期广州德裕收到信达·阳光海岸项目预售款及海南万立达收到房地产销售款所致。
(9)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较上年同期减少315.12%,主要是由于海南万立达及广州德裕本期偿还银行及关联方借款而广州德裕上年同期借入6000万元银行借款共同作用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汉盛公司诉本公司关于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本公司对该案提起反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并于2004年4月8日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败诉。
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于2005年6月9日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98-003、2000-030、2003-002、2004-012、2005-019公告]。
因本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汉盛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该院执行过程中,海南省公安厅向该院去函,该函载明,丁迅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现已立案侦查,要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执行。
200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6-001公告]。
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6)民四监字第46号],裁定如下: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7-009公告]。
2008年12月25日,本公司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高民四(商)再终字第1号]判决如下: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
本公司认为此判决不符合客观事实,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广大股东利益,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本公司将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详情见本公司临2008-009号公告]。本公司前期已按一审判决计提了3500万元预计负债。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原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遵守法定承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司除法定承诺之外,还作出如下承诺:(1)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该项承诺期期满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该部分股份,但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2)在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可以挂牌出售的前24个月内,只有当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不低于10.26元时,才挂牌交易出售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平均价格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本期严格按照股改实施方案履行相关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于2009年3月22日召开五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内的利润分配政策条款,具体修订为:(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3)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在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应当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该分配政策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_
(周立武)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