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熊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邓春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云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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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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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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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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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港珠澳大桥将在2009年下半年动工兴建,工程完成后,由珠江口西岸到香港的时间将大为缩短,公司下属中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营公司”)的经营环境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为避免客运公司资产的贬值,经2009年3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将持有的客运公司60%的股权,以15,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山市岐江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岐江公司”)。 转让款项将主要用于下属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扩产等项目。
本次转让交易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截止目前,公司对客运公司股权投资帐面余额为14,63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将为公司带来1,17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益;
2)、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支持美味鲜扩产、中山站商住地开发等项目,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详细内容请请参阅2009年3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中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60%股权的公告》。
2、本公司于2009年3月24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发出的(2009)中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和《交换证据通知书》,该案的原告是本公司;被告是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轻轨公司”),内容为:本公司与轻轨公司的征地合同纠纷。
1)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A、请求判令轻轨公司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拖欠剩余征地款2,345.5905万元(按测量图确定的90.7671亩来计算)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B、请求判令轻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本案件的受理情况:
根据中山中院的《传票》和《交换证据通知书》,本案将在2009年5月11日进行证据交换;在2009年5月18日开庭审理。
详细内容请请参阅2009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3、年初,国务院发布《钢铁和汽车业调整振兴规划》,提出了发展新能源环保汽车的目标;3月20日,又进而发布了《汽车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细化了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要求和政策支持力度,给公司控股的中炬森莱公司带来了重大政策机遇,公司迅速组织人力对镍氢动力电池行业的发展、国家的支持政策以及森莱公司的竞争条件进行了调研,形成了建设年产3.63亿安时镍氢动力电池总成扩产项目的议案,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后,将加快进行项目的实施。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大股东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其所持有的中炬高新股份;在承诺锁定期后火炬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竞价出售公司股票价格仍不得低于2.9元(此价格不因实施本次股改方案而变化,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若实施送股、配股、分红等相关除权事宜,此价格需复权计算)。目前该承诺尚在履行之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在本次董事会上制定了现金分红政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执行。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炜
2009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