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差额选举方式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秦少秋、李东、张志高、邱晓勤、庄榕、洪再春、庄剑霞未当选,独立董事候选人钱品石、曹中、戴亦一未当选,监事候选人郑韶、张新岳、洪胜利未当选。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集人:董事会。
2、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3、 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4月26日(周日)下午一时。
4、 会议地点:上海卢湾体育馆(上海市肇家浜路128号)。
5、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76人,代表股份总数73338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788%。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秦少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情况
1、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四、 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记名股票方式差额选举进行逐项表决,经表决:
(一)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1、 薛兴伟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70,472,349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表决的股东所持股的96.0917%。
2、 任泉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70,390,451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表决的股东所持股的95.98%。
3、 卢治勋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70,042,208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表决的股东所持股的95.5052%。
4、 陈铁铭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37,291,862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表决的股东所持股的50.8488%。
5、 彭胜利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37,060,717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表决的股东所持股的50,5337%。
6、 邹晓莉女士当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70,146,901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表决的股东所持股的95.6479%。
7、 何少平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36,885,719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表决的股东所持股的50.2951%。
8、 白劭翔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36,829,205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表决的股东所持股的50.2180%。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薛兴伟、任泉、卢治勋、陈铁铭、彭胜利、邹晓莉、何少平、白劭翔8名董事组成,其中邹晓莉、何少平、白劭翔3人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的监事。
1、 谢抒女士当选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票36,717,949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表决的股东所持股的50.0663%。
2、本公司于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召开员工会议,经员工会议选举曹蔚苍先生为职工监事,向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报告。
表决结果详见附件。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朱颖律师、宿杰律师、胡起达律师。
3、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 公司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职工监事曹蔚苍同志简历
曹蔚苍,男,一九五五年七月出生 ,经济师,现任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党支部副书记。
曾任上海市房屋修建公司第六工程队工人,上海市房屋修建公司劳动人事部办事员、副经理,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6人,代表股份73,338,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788 %。
一、审议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秦少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36,520,855 | 49.7976% |
2、选举薛兴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70,472,349 | 96.0917% |
3、选举李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36,576,533 | 49.8735% |
4、选举任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70,390,451 | 95.9800% |
5、选举卢治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70,042,208 | 95.5052% |
6、选举张志高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35,920,980 | 48.9796% |
7、选举陈铁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37,291,862 | 50.8488% |
8、选举彭胜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37,060,717 | 50.5337% |
9、选举邱晓勤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2,641,839 | 3.6022% |
10、选举庄榕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36,536,417 | 49.8188% |
11、选举洪再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4,297,726 | 5.8601% |
12、选举庄剑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2,362,556 | 3.2214% |
13、选举钱品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36,163,550 | 49.3104% |
14、选举曹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35,911,336 | 48.9665% |
15、选举邹晓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70,146,901 | 95.6479% |
16、选举戴亦一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2,652,874 | 3.6173% |
17、选举何少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36,885,719 | 50.2951% |
18、选举白劭翔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36,829,205 | 50.2180% |
二、审议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郑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36,460,678 | 49.7155% |
2、选举张新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36,305,231 | 49.5035% |
3、选举谢抒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36,717,949 | 50.0663% |
4、选举洪胜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赞成比例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73,338,655 | 36,542,992 | 49.8277% |
证券编码:600603 证券简称:ST兴业 编号:2009-025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18︰00在上海华美达和平大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投票表决,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选举陈铁铭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选举任泉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特此公告。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编码:600603 证券简称:ST兴业 编号:2009-026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通讯方式举行。应出席会议董事八名,实际到会董事五名。董事卢治勋,独立董事邹晓莉、白劭翔未出席会议。会议由陈铁铭董事长主持,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将公司原定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召开的公司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下午一点举行,会议地点变更为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
二、董事会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接到公司股东陈铁铭先生及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提名罗云贵先生为董事候选人、杨贤平先生为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见附件),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他审议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提名罗云贵先生为董事候选人、杨贤平先生为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4月26日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与会股东审议和表决,选举产生陈铁铭先生等8名董事及谢抒女士1名监事(职工监事已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人数为9名,监事会人数为3名,上述会议已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监事人数尚不满足《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要求。
鉴此,提名罗云贵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杨贤平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特此提案。
陈铁铭
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董事候选人简历
罗云贵先生,男,1951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大学学历。现任上海宏誉建筑装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总经济师,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副会长,上海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装饰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理事。曾任广西空军3922部队班长,上海市修建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上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房产分部副站长,上海建筑装饰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申广房地产交易市场、上海房地产交易市场董事长。
罗云贵先生曾六次受到部队嘉奖和场站嘉奖并获上海市房管局二次立功奖励,曾获“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房地产18年特别荣誉奖”及“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改革开放三十年发展贡献奖”。
附件二 监事候选人简历
杨贤平先生,男,1973年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致公党党员。曾任欧姆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企划管理部部长。
证券编码:600603 证券简称: ST兴业 编号:2009-027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关于召开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将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会议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星期五)下午一时整。
二、会议地点:上海影城(地址:新华路160号,近番禺路)。
三、会议内容:审议并表决以下事项:
1、公司二○○八年年度报告;
2、公司二○○八年度监事会报告;
3、公司二○○八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二○○八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上述四项方案内容,公司已于二○○九年四月十一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5、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审计单位的预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九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6、关于增补罗云贵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关于增补杨贤平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上述两项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同意提交公司二○○八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表决办法:本次二○○八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五、会议出席对象。
1、 截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公司聘请的就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的律师。
六、参加会议的登记方法。
1、 股东凭证参加登记。
(1)公司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
(2)股东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股东帐户卡。
(3)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公司不接受信函、传真登记。
2、 登记时间: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星期四)上午9︰00~下午4︰00。(二○○八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也可进行登记,起止时间为二○○九年五月八日十二时至下午一时三十分)
3、 登记地点:上海中山南路1088号(多稼路口,南浦大桥旁,“南浦大厦”底楼)。
交通:43、65、910路等。
七、会议注意事项: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者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2、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公司不向参会股东发放任何会议纪念品。
3、 会议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88号18楼(本公司办公地址)股东大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21-63187549。
传真电话:021-63762230。
特此公告。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授托人: 授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朱颖律师、宿杰律师、胡起达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以刊登公告的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参加会议的登记方法和会议注意事项等。公司董事会又于2009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更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址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26日(周日)下午1:00在上海卢湾体育馆召开。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按照公告和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6人,代表股份73,338,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6788%,均为2009年4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股东代理人。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采取记名方式就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由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记票,1名监事、2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监督记票过程,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内容为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与会议通知中的会议内容一致。
本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了表决,当选的五位董事、三位独立董事、一位监事均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朱 颖 (签名)
胡起达 (签名)
宿 杰 (签名)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