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08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该事项的进展公告。
目前,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
四、驳回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1010元,共计122020元,由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共同负担85000元,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0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北京新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等相关重组文件的约定,公司因该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所应支付的赔偿以及公司为该事项聘请律师等相关费用由北京新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8日
备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