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25日上午9:00在浙江省上虞市凤山路485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4,025.485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976.848万股的56.15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海锦天城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森洁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025.4858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弃权0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反对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2、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025.3858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弃权0.1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1 %;反对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3、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025.4858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弃权0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反对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4、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025.4858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弃权0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反对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5、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转赠股本。同时,鉴于前三年公司与《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存在差额,故以以前年度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现金红利0.25元/股。以上分配合并实施后,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0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14,025.4858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弃权0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反对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6、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公司决定2009年财务预算计划为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9.72亿元,比2008年增长4.28%;营业成本16.67亿元,比2008年增长4.51%;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合计为1.8亿元,比2008年增长12.50%;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1.03亿元,与2008年基本持平。2009年费用增长原因主要系为进一步扩大内销市场,计划广告费增加约1000万元,为继续加大新品开发力度,增加技术开发费约1000万元,此外,人民币汇率上升将导致汇兑损失增加约1700万元。该计划非公司盈利预测。
表决结果:同意14,025.3858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弃权0.1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1 %;反对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决定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审计费用为26万元,审计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由公司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14,025.4858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弃权0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反对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7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现修改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14,025.3858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弃权0.1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1 %;反对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田志伟律师、邵军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